教师惩戒权一、教师惩戒权的含义 在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由于教师的惩戒权的 行使往往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出现的,惩戒双方教 师和学生的地位,从一定程度上说是不对等的,使 得惩戒带有了一定的强制性,教师和学校在是否惩 戒学生的问题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直接结 果就是,有些学校和教师滥用“ 惩戒权利” 导致”“ 惩 戒过度” 而侵犯学生的法律权利。其间接结果就是 ,人们对“ 惩戒” 产生歧义、错误地理解惩戒的含义 和作用,使得惩戒的真正作用得不到正常的发挥。 所谓“ 惩戒” ,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 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 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 惩 戒” 中,“ 惩” 即惩处、惩罚,是其手段:“ 戒” 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二、教师惩戒权的法律关系 表面上看,教师惩戒权利的主体是教师和 学生,其中,教师是权利人、学生是义务人, 教师惩戒权利中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生的教育 、管理关系;实质上,在师生关系的背后,还 隐含着一系列的关系,既包含有国家与在校学 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也包含有国家与学 校、教师之间的委托关系,还包含有学生家长 或其他监护人与学校、教师之间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