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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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府办201818 号)要求,为保障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 (以下简称资金池)安全、高效、规范运营,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池是指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对加盟银行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的现金库。资金池初始规模为 20 亿元人民币,下年度根据上一年度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在主管部门和监管执行部门对资金池的运营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并经市政府审定后,将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委部门预

2、算。不良贷款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54 号)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主管部门为市经贸信息委,监管执行部门为市财政委。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签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协议 ) ,依分工共同承担资金池运营管理- 2 -职责的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集团)和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中心)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加盟银行,是指在深圳辖区内依法设立分行以上,自愿遵守本细则有关规定,且与资金池管理机构签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3、)的各商业和政策性银行。对加盟银行的风险补偿,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社会公示的原则。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深圳辖区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与加盟银行发生借贷关系,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人民币(外币按贷款发放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下同)贷款总额合计不超过 3000 万元的企业。“限制”与“ 禁止” 发展类产业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最新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

4、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划定。当期贷款总额合计以该企业项目首次进入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为计算时点。第七条 资金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普惠高效、精准补偿、突出重点、风险分担”的原则,并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3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第八条 市经贸信息委的职责如下:(一)负责资金池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二)提出资金池年度预算建议草案;(三)与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对管理机构、加盟银行进行年度考核;(四)负责资金使用安全,开展资金池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绩效再评价;(五)负责资金池管理与运营的信息公开工作,将资金池的管理运行情况以及加盟银行的年度绩效考评情况与

5、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部门共享;(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九条 市财政委的职责如下:(一)编制并复核资金池年度预算,联合市经贸信息委报送市政府审定后,将所需资金预算纳入本部门下一年预算安排;(二)组织实施资金池财政监督;(三)根据需要对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十条 资金池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一)高新投集团:- 4 -1.建设和管理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 、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项目库 、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和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清偿项目库 (以下分别简称贷款项目库 、 不良

6、贷款项目库风险补偿项目库和清偿项目库 ) ;2.受理、审核各加盟银行不良贷款项目风险补偿申请;3.核算、统计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对应资产,督促加盟银行及时处置不良贷款, 并审核处置情况;4.负责风险补偿回款审核,复核加盟银行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核销,并做好回款和核销台账;5.负责建立和维护涉及风险补偿的银行、企业名单及各加盟银行不良贷款额度审核, 保护加盟银行客户信息安全等工作。(二)金融中心:1.按相关规定管理资金池专用账户;2.按本细则规定拨付经审核的风险补偿资金,接收加盟银行返还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所得资金,登记已经高新投集团复核的加盟银行呆账贷款核销,按项目做好相关台账;3.按需向

7、加盟银行和高新投集团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对账工作。(三)管理机构每季度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资金使用、回款、核销和资金池管理情况,配合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5 -(四)实现资金池运营管理系统与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对接,更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第十一条 加盟银行的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二)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按程序录入上述各项目库,对入库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三)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汇总本行贷款项目和风险补偿项目,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返还已补偿不良

8、贷款项目清收所得资金并做好台账;(四)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偿比例和时限返还金融中心;(五)对经尽责清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核销并报请管理机构复核;(六)配合主管部门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第三章 补偿对象、条件与标准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对象为加盟银行,资金池资金专项用于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加盟银行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补偿。未录入贷款项目库的项目和非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发生- 6 -不良不予补偿。第十三条 加盟银行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后首次评定为次级类别(包括跳过次级直接定为可疑类

9、别)的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纳入补偿范围。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包括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动产、不动产及权益类抵(质)押贷款等,但不包括已获得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纳入财政再担保、以及享受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政策的贷款。第十五条 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条件:(一)形成该笔不良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定义; (二)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三)不良贷款项目符合国家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且该笔贷款利率上浮未超过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含)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标准:(一)中小微企业的不良

10、贷款风险补偿,以其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总额(贷款总额以项目入不良贷款项目库前五个工作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为准)合计为补偿比例确定依据: 1.不高于 500 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本- 7 -金余额,下同)40%的风险补偿;2.超过 500 万元但不高于 1500 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 30%的风险补偿;3.超过 1500 万元但不高于 3000 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 20%的风险补偿。(二)对纳入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项目库的,给予不良贷款本金余额 50%的风险补偿;对纳入市科技创新委银政企合作

11、项目库的,在本条第(一)款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 个百分点补偿。(三)该笔不良贷款属于贷款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首笔贷款,或者是以纯信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和存货抵(质)押等方式获得的贷款,在本条第(一)款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 5个百分点补偿。(四)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 50%。第十七条 对加盟银行入库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中,当不良贷款项目本金总额超过该银行入库贷款项目本金总额的 3%时,即暂停办理该银行入库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 3%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入库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第四章 基本操作规程

12、- 8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与资金池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加盟银行与资金池管理机构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确定合作细节以及奖惩机制。第十九条 加盟银行的主要操作流程:(一)在向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后的 20 日(工作日,下同)内(期限起算日以借款借据记载日期为准) ,将所发生贷款项目的主要数据录入贷款项目库 ;(二)在判定贷款项目库内的贷款项目为“不良贷款”的5 日内,向高新投集团申请将该贷款项目转录入不良贷款项目库 ,并及时提出补偿申请;(三)在不良贷款项目补偿资金到账后的 5 日内,将该不良贷款项目转录入风险补偿项目库 ,并依据合作协议立即启动清收

13、等处置工作;(四)如已补偿贷款项目从“不良”转为“正常”或“关注” ,加盟银行应在 5 日内将已补偿资金返还至金融中心,并将该笔贷款项目转回贷款项目库 ;(五)在完成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处置工作(包括处置所得资产情形)的 5 日内,根据本细则和 合作协议规定,将所得资金(清收工作中取得的未扣除诉讼仲裁等费用的全部偿债资金)按该不良贷款项目补偿比例返还至金融中心,返还资金最高不超过已补偿资金;同时向高新投集团申请将该笔不良贷款项目- 9 -转录入清偿项目库 ,并提供相关资料;分次收回的,应按前述规则将每次收回的资金按补偿比例返还给金融中心并提供相关资料;(六)对于经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

14、款,加盟银行应查清责任,根据国家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 年版 )( 财金201790 号)等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核销不良贷款,并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加盟银行应在核销批准文件下达 10 日内向高新投集团报送该贷款项目核销资料,申请复核;(七)加盟银行应于每月第 5 个工作日前更新不良贷款项目以及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资产清收情况相关信息,汇总上月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清收资金返还情况、呆账贷款核销情况,并向高新投集团提交相应的不良贷款确认月报表 、 补偿资金申请明细表 、 清收资金返还明细表 、 不良贷款追索明细表及呆账贷款核销明细表 。第二十条 资金池管理机构的主要操作流程:(一)高新

15、投集团在收到加盟银行提交的不良贷款项目补偿申请材料后,在 10 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加盟银行,加盟银行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议;(二)通过审核的风险补偿项目,由市经贸信息委于每月第5 个工作日前集中网上公示,公示期为 10 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贸信息委下达风险补偿项目资助计划;- 10 -公示有异议的,由高新投集团开展复查,并出具复查报告结论;(三)金融中心按合作协议规定,自收到风险补偿项目资助计划下达文件及相关资料起 5 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划拨加盟银行专用账户,并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四)高新投集团应持续跟踪、督促加盟银行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加盟银

16、行完成不良贷款清收后,管理机构就该笔清收所得资金进行核账结项;(五)高新投集团按月统计各加盟银行的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清收资金返还情况及不良贷款追索情况等,并向主管部门报送统计结果;(六)对于确已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高新投集团应定期对加盟银行提交的不良贷款核销资料进行复核、汇总,每半年度将此类不良贷款信息报送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加盟银行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本细则实施日期间发生的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按以下流程办理:(一)加盟银行在本细则印发实施后 30 日内将尚存余额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的主要数据补录入贷款项目库 ,向高新投集团申请将 2018 年 1 月 1 日后新增且为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转录入不良贷款项目库 ,并及时提出补偿申请(申请补偿金额应在前述标准基础上扣除已追回资金) ,申请材料包括两份分别显示贷款“正常”和“不良”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报告 ,显示贷款“不良”的报告应为 2018 年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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