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45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第20次部务会议、2018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和2019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张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马晓伟2019年2月20日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第三条 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