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未整改的,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四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