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 风险概述 一、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 不确定性 。 在保险理论与实务中,风险仅指 保险标的损失发生的不确定 。这种不确定包括 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的时间不确定和导致结果的不确定 。 二、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由 风险因素 、 风险事故 、 损失 三个要素所构成: 例一:某日天下冰雹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此事件中,风险因素是 冰雹 ,风险事故是 车祸 ,车毁人亡是 损失 。若冰雹直接击伤行人,则冰雹就是 风险事故。 例二:汽车刹车失灵酿成车祸而导致车毁人亡。其中 刹车失灵 是风险因素, 车祸 是风险事故 。 根据风险因素的性质不同,分为: 1、
2、有形风险因素 (比如:一个人的身体状况) 2、 无形风险因素 :通常包括 道德风险因素 和 心理风险因素 ; 道德风险因素 :是指与人品德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即由于人们 不诚实、不正直或有不轨企图 ,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例如:欺诈、纵火。 心理风险因素 :是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即由于人们 疏忽或过失以及主观上不注意、不关心、心存侥幸 ,以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加大损失的严重性因素。如吸烟后顺意抛弃烟蒂等。 三、风险的种类: (一)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为 : 自然风险(不可控性、周期性、共沾性)、社会风险(盗窃、抢劫)、政治风险(战争、内乱而中止货物进口
3、等)、经济风险(企业生产规模的增减、价格的涨落、经营的盈亏)和技术风险(核辐射、空气污染、噪音) 。保险人承保最多的是 自然风险 。 (二)按风险标的分为: 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 责任风险:由于个人或团体的疏忽或果实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契约或道义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法或违法致使对方遭受经济 损失的风险。如进出口贸易中,出口方会因进口方不履约而遭受经济损失。 (三) 按风险性质分为: 纯粹风险 和 投机风险 ,保险公司只承保纯粹风险。 1、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如自然灾害、
4、意外事故; 2、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有三个结果: 损失、无损失和盈利 ,如买卖股票。 (四)按风险 产生的社会环境 ,风险分为 静态风险 和 动态风险 。 1、静态风险是指:社会经济 正常 情况下,由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或人们的过失行为所致损失或损害的风险。如:雷电、霜害、地震、暴风雨、火灾、爆炸、意外伤害所致。 2、动态风险: 是指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技术以及组织等方面发生 变动 所致损失或损害的风险。如:人口增长、资本增加、生产技术的改进、消费者爱好的变化等。 (五)依据 产生风险的行为 ,风险分为 基本风险 和 特定风险 。 1、基本风险: 非个人行为 引起的风险如:地震、
5、洪水、海啸、经济衰退等; 2、特定风险: 个人行为 引起的风险如:火灾、爆炸、盗窃等 四、风险的特征: 2 (一)、 风险的不确定性 ( 是否发生 的不确定性; 发生时间 的不确定性; 产生结果 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的客观性: 风险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 (三)风 险的普遍性; (四)风险的可测定性; (五)风险的发展性 。 第二节 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含义与演变 (一)风险管理的含义: 是社会组织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 1、风险管理的 对象 是 风险 ;风险管理的 主体 可以是 任何组织和个人 。 2、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 最小
6、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 ( 二)风险管理的演变 在风险管理演变过程中,最有影响的风险管理的形式是企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风险管理开始进入到了“ 国际化阶段 ”(又称全球化阶段); 20 世纪 90 年代,风险管理继续发 生变革,突出的变化是 购买保险开始与其他风险管理组织行为相融合 ,如安全工程、法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等; 21 世纪, 巨灾风险事故频发 ,使许多国家政府介入了风险管理领域。 二、风险管理的程序 (一) 风险识别(指对潜在风险进行判断、归类) 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通俗地说,风险识别就是 看有没有发生风险的可能性 。 在风险管理中,风险识别
7、的主要内容包括 感知风险 和 分析风险 。 (二) 风险估测 是对所收集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利用概率统计理论, 估计和预测 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通俗地说,就是如果有风险发生的可能,那么风险发 生的概率有多大。 (三) 风险评价 是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措施。通俗地就,风险评价就是对这个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出 是否进行管理的决策的过程 。 (四) 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通俗地说,就是如果决定要对风险进行管理, 采用什么方法进行管理 。 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是风险管理程序中 最为重要 的环节 。 (五) 评估风险管理效果 对风险管理技术适用性及收益性情况分析、检查、
8、修正和 评估 。通俗地说,就是 评估用该种方法处理风险的效果到底好不好 。 三、风险管理的目标 基本目标: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具体目标: (一)损失前目标 (避免) (二)损失后目标: (弥补) 减轻损失和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 四、风险管理的方法 风险管理的方法即风险管理的技术,分为 控制型 和 财务型 。 (一)控制型主要方法包括: 1、 避免: 在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相当高或处理风险的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采用, 避免方式的特点是一种最彻底、最简单的方法,但是一种消极的方法 。(风险事故发生前) 3 2、 预防 :如定期体检。(风险事故发生前) 3、 抑制 :如安装自动
9、喷淋设备以抑制火灾事故。(风险事故发生时或后) (二)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实质上是提供基金作 为补偿,在事故发生前做好财务准备。主要方法包括: 1、 自留风险 指自我承担,通常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程度低、损失在短期内可以预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位财务稳定时采用的自留风险的方法。自留风险有 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 之分。 2、 转移风险 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损失,而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分为两种方法: ( 1) 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 指单位或个人 通过经济合同 ,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移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如保证
10、互助、基金制度;或利用合同 的方式,从合同一方当事人转移给另一方,如销售、建筑、运输合同。 ( 2) 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 指单位或个人 通过订立保险合同 ,将其面临的财产、人身和责任风险等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风险管理技术。 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 投保人 根据 合同 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 赔偿 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 给付 保险金责任的 商业保险行为 。 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承 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
11、基 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 基本权利。 从 法律 角度看,保险是一种 合同行为 ;从 风险管理 角度看,保险是一种 风险管理的方法 ,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从 经济的角度 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 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 财务安排 。 二、保险的要素: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可保风险 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应当是 纯粹 风险; 2、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3、应当有 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4、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5、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
12、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集合过程,又是风险分散过程。风险集合与分散的前提条件: 风险的大量性 和 风险的同质性 。 风险的同质性: 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风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范围。 (三)保险费率的厘定应遵循的原则 ( 1) 公平性原则 :一是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与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对等的,二是要求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应与其保险标 的的风险状况是相适应的。 ( 2) 合理性原则: 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应在抵补保险赔付或给付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后, 获得过高的营业利润 。 4 ( 3) 适度性原则: 是指保险人根据厘定的费率收取的保
13、险费应能足以 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 。厘定保险费率遵循的适度性原则所强调的“适度性”针对的对象是 保险整体业务 。 ( 4) 稳定性原则: 是指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是相当稳定的; ( 5) 弹性原则: 要求费率在短期内应该保持稳定,在长期内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作适当的调整。 (四)保险准备金: 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 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 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 基金 。 包括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 。 (提取的具体办法由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制定。) 三、保
14、险的特征: 1、经济性: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2、商品性;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 3、互助性、“一人为众,众人为一”; 4、法律性:合同行为; 5、科学性:处理风险的科学有效措施,以概率论、大数法则为基础。 四、保险与相识制度的比较: (一) 保险与社会保险 : “保险”主要指人身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 1、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 1)前提:风险的存在; ( 2)对象:人的生命或身体; ( 3)数理基础:概率论和大数法则;( 4)物质基础:建立保险基金。 2、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区别 人身保险 社会保险 经营主体 商业保险公司 政府或其设立、委托的机构 行
15、为依据 民事合同行为 政府行为 实施方式 自愿方式 强制方式 适用原则 个人公平 社会公平 保障功能 各层次保障 基本生活保障 保费负担 投 保人个人 个人、企业、政府 (二) 保险与救济 : 不同点: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 保险保障是一种 商业行为 。救济包括 民间救济和政府救济 ,民间救济由 个人或单位 提供,这是一种 施舍行为,一种慈善行为 ;而政府救济属于 社会行为 ,通常被称为 社会救济 。 )、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 (三) 保险与储蓄 1、共同点:都是以现在的剩余资金做未来所需的准备 2、不同点: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 实施方式 分
16、类, 可分为 强制保险 和 自愿保险 。 强制保险 是由国家或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 强制实施的一种 保险 ,也称为“法定保险”,如“社保”。 自愿保险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如“商业保险”。 二、按照 保险标的 分类, 可分为 财产保险 与 人身保险 。 (一)财产保险是以 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二)人身保险是 以 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 三、按照 承保方式 分类,可分为 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 。 5 (一)原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 直接签订保险合同 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二)再保险:也称
17、分保,是 保险人 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 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三)共同保险: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 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 的保险,各保险人承保金额的总和 等于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四)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各保险人承保金额的总和 大于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第三节 保险的功能 一、保险保障功能 1、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 2、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 二、资金融通功能 资金融通功能 是指将保险资金中的 闲置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 如
18、: 银行次级债);一方面保险人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 时间滞差 ;另一方面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赔付支出之间有时也存在着 数量滞差 ;这两方面都为保险人进行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 保险资金的融通要 保证保险的赔偿或给付 为前提,也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三、社会管理功能 (一)社会保障被誉为“ 社会的减震器 ”,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 如, 2004 年 11 月 21 日在我国发生了一次空难事故,保险公司对该事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 1300 万元。飞机的机身损失赔付了 2300 万美元这一赔案表明 保险具有保障功能 。 (二)社会风险管理指风险无处不在,防
19、范控制风险和减少风险损失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三)社会关系管理是减少了社会摩擦,起到了“ 社会润滑器 ”的作用,大大提高社会运行的效率。 第四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保险的历史沿革 1、 中国 是最早发明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 2、 仓储制度 是我国古代原始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志,镖局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 3、国际上 汉谟拉比法典 是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 4、 基尔特制度 即行会 制度,是原始的合作保险形式。 5、 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的是海上保险 。 共同海损分摊制度 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共同海损原则:“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
20、损失的,必须由全体分摊归还”。体现了 损失分担 这一保险的基本原理。 6、 船舶抵押借款(冒险借贷)制度 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6 7、 “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 都是一种 相互保险制度 。 8、 现代海上保险发源于意大利。 9、 巴蓬 具有 现代保险之父 之称。埃德蒙哈雷编制的 生命表 ,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二、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 1、 保险密 度 :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普及程度和保险业 发展水平 。 2、 保险深度 :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 GDP)的比例。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 地位 。 第三章 保险合同
21、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 投保人与保险人 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 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 交付保险费是 投保人的基本义务 ;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 殊的民事合同,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征: (一)有偿合同: 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 (二)保障合同 :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保险人保障。 (三) 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投保人享受保障权利就 必须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收取保费必须承担赔付义务,合同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 (四) 附合合
22、同 :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格式合同) (五) 射幸合同 :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机会合同) (六)最大诚信合同 :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合同以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 一)补偿型保险合同与给付型保险合同 按照 合同的性质 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 。 补偿性合同是指保险人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多用于 财产保险和人身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 ;给付性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多用于 人身险合同
23、。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 财产保险 中, 按标的价值是否在订立合同时确定 ,将保险合同分为 定值保险合同 和 不定值保险合同 。 1、 定值保险合同 :多用在农作物保 险、货物运输保险、 字画、古玩 。订立合同时,确定保险价值,出险时以保险价值为确定赔偿金的计算依据。 如某字画投保了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价值 15 万元,后不幸在一场火灾中被焚毁,该字画经评估,市值为 8 万元,无免赔额,则保险公司赔付 15 万元。 2、 不定值保险合同 :订立合同时,不确定保险价值,仅在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赔偿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
24、务采用该保险合同形式。 7 *保险价值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保险金额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最高限额 。 (三)按 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 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四)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对比关系 按 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对比关系分类 ,分为: 足 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合同 。 足额是保险金额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不足额是保险金额小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超额是保险金额大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足额保险,十足赔偿; 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赔偿 ;超额保险,超出无效。 第二节
25、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 保险合同的 当事人和关系人 。 (一)保险合同的 当事人 包括 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 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保险公司 ,在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 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 2、投保人 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就法律而言,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经济条件而言,必须具有交付保险费的能力; 就特殊条件而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 (二)保险合同的 关系人 包括: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 1、被保险人 指其财产
26、或者人身 受保险合同保障,且有权按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2、受益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 人身保险合同 特有的概念。 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指定 产生的,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 是保险合同的 客体 ; 保险标的 是保险利益的 载体 。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 权利和义务 及相关事项。 (一)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1、按照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分为 基本条款 和 附加条款 。 ( 1)基本条款:保 险人事先拟定并印于保险单上的 基本
27、事项 ; ( 2)附加条款: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 补充 条款。 2、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为 法定条款 和 任意条款 。 ( 1)法定条款是由 法律 规定的; ( 2)任意条款是除了法律约定以外,合同当事人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所做的约定。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8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 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要经过 要约 和 承诺 两个步骤。 要约(即订
28、约提议) 是指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保险人)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承诺(即接受提议) 是指当事人一方(保险人)表示接受要约人(投保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采用 格式合同(附合合同) ,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做出承诺。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 (一)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1、 保险单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合同的 正式书面凭证 ; 2、 暂保单 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 有效期为 30 天 ; 3、 保险凭证 又称“ 小保单 ”, 效力 等同于 保险单。货物运输保
29、险、团体人寿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都使用保险凭证; 4、其他书面形式,如电报、电传、保险协议书。 保险协议书 是 最重要 的书面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构成 1、 投保单 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 书面要约 。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法律文件,一旦投保单存在“告知不实”的问题,保险合同的效力状态则处于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 2、 批单 :保险双方当事人 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 单内容 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的效力优于原保险单。凡经批改过的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1、
30、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 达成协议 ,就说明 保险合同成立; 2、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 发生约束力 的状态称为 保险合同生效 。(保险实务中, 交纳保费 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附加条件) “零时起保制” ,即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 合同成立 的 次日零时 或约定的未来的某一日的零时。 (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 1)、保险合同的有效:合同具 有法律效力 ( 2)、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部分无效是指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中超额的部分。 保险合同的无效 不同于 保险合同的失效:保险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而失
31、效是由于某种事情的发生,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仍可恢复。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如实告知的义务:“询问告知”; 2、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最基本的义务 ; 3、防灾防损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保险人有权要求 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9 同 ; 4、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对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 6、损失施救的费用: 保险人承担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 7、提供单证义务: 8、协助追偿义务: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
32、,被保险人应当保留对保险事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并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代位求偿所需的文件及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1、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是最基本的义务; 2、说明合同内容:对责任免除条款必须 明确说明 ,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就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主要指主体和内容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 主体的变更 指 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财产保险中,财产的所有权、使用
33、权的变更也属于主体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 内容的变更 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在日常的保险实践中投保人提出变 更的需求,而保险人对合同条款进行修订。变更的内容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标的、保险期限、职业、地址的变化。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批单) 二、保险合同的中止 60 天 的宽限期仍未交纳保费,合同中止(暂时失效)。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 承担 赔偿责任,但要扣除没有按时缴纳的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 1、
34、自然终止 :因保险合同 期限届满 而终止, 是最普遍 、最基本的原因 ; 2、 履行赔偿义务终止 :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 3、行使终止权而终止:财产险; 4、标的灭失终止:因保险标的发生非保险事故; 5、解除而终止: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争议的处理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1、 文义解释原则 :按照合同条款通常的 文 字含义、结合 上下文 解释; 2、 意图解释原则 :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时,以客户订立合同时的 真实意图 进行的解释; 3、 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 ; 4、补充解释原则: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 二、保险合 同
35、条款的解释效力 10 1、有权解释:立法解释是最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立法解释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 最高司法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解释 行政主管机关 中国保监会 仲裁解释 仲裁机构 2、无权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如学理解释,仅供参考。 三、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一) 协商:双方自行解决; (二) 仲裁:仲裁委员会采用“一裁终局”; (三) 诉讼: 人民法院采用“两审终审”,是 最激烈的方式。 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 因 1、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2、附合性与射幸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
36、 1、告知的含义: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 当事人 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出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2、告知的形式: ( 1)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无限告知 和 询问回答告知 两种。无限告知没有明确性的规定,而询问回答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回答。在我国,保险立法要求投保人采取告知的形式是 询问回答 。 ( 2)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明确列明 和 明确说明 。明确列明是把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 中;明确说明不仅要把重要的列明在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在我国则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用 明确说明和明确列明相结合的方式 ,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
37、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 (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保证的形式分为 明示保证 和 默示保证 ,他们之间具有 同等 的法律效力。 明示保证作为一种保证条款,必须写入保险合同或写入与保险合同一起的其他文件内。它可分为 确认保证 (对 过去、现在的保证,如:病史)和 承诺保证 (对将来的保证,如:今后不再吸烟)。 默示保证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海上保险通常有三种默示保证: 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航行合法的保证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主要是用于约束 保险人 1、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例如解除权和抗辩权; 2、禁止反言:放弃权利后,不得再向其他人主张这种权利。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