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制度 为了在临床药物治疗过程中及时发现药品不良 尽力减轻对患者的损害, 维护患者用药权利,防止严重药害事件的发生、蔓延和重演,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制度。 1、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2、报告原则。实行可疑及报的原则,即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均应有详细记录、分析、调查、评价、处理。 3、报告时限及程序。从诊断之日起在3日内由经治医师填写药品不良发应/事件报告表(一式两份),并报送药剂科,药剂科须在一周内登记后用、送医务科并做好日常监测工作,医务科应在10 日内网络直报;死亡病历需立即上报。 4、监测、报告责任人。医、护、药人员均为报告责任人,报告主体为使用科室的当事医师。其日常监测工作在药事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各临床科室主任、护士长负责本病区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药品不良反应的日常收集整理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5、其他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