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学院实验(实训)器材借用赔偿制度 一、为了保证学院实验(实训)教学的正常开展,实验(实训)教学仪器一般不得外借。校内因公借用,须经实验(实训)室主任同意,并出具借条,限期归还。校外借用仪器的,可在不影响本院教学的情况下给予协助。仪器外借须经实验(实训)室主任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并填写借条,限期归还。贵重仪器、消耗、易损、危险品等一律不外借。 二、仪器外借时应当场验明是否完好。归还时也应当场检查仪器完好情况,并在借用记录上注明归还时间、仪器完好情况。 三、学期结束,实验(实训)室应清理借条,收回借出的仪器。 四、学生实验(实训)前,教师应向学生讲清仪器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因教师未向学生讲清而引起实验(实训)过程中仪器损坏或意外事故,教师应负有责任。 五、仪器发生遗失、损坏或其它事故,应及时追查原因。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报告单”。 六、实验(实训)过程中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由于仪器本身质量或故障而损坏的,不追查使用者的责任。 七、由于使用不慎无意中损坏仪器的,酌情按原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