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伪造印章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本案被告人卢某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卢某本人的同意,担任本案卢某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维护卢某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现依据庭审调查的事实,结合法律提出辩护观点如下:一、 被告人卢某涉嫌的伪造公司印章罪情节轻微,应在法定刑范围内,尽量减轻处罚。其一,庭审调查的事实充分表明:卢某私刻公司印章,没有通过这种手段获得不法利益的企图;也没有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的目的。其适用印章的目的,只是因为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问题而采取的非正常手段,属于为了善意履行而适用的不当方式。整个结果是:没有获得非法利益;没有造成任何人损失;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其社会危害性仅仅限于自己与李某之间,可谓危害性极小。至于公诉人认为:因为与李某之间的买卖纠纷或中介纠纷,引起了公安机立案,但是,最终并没有认定卢某涉嫌其他犯罪,这只是侦查机关因李某的控告而产生的一种初步认识,不能因此而确定其危害性的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