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坊子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及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租赁、转让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及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潍坊坊子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潍坊市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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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坊子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及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租赁、转让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及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潍坊坊子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潍坊市坊子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社会团体和组织。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
2、一、单项选择题1.财政机关预拨给行政、事业单位下年度的经费,应借记( )科目。A.一般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B.预拨经费( 经费拨款 )C.基建拨款D.预算结余2.各级财政预算收入款项,以缴入( )为正式入库。A.国库经收处 B.支库 C.中心支库 D.分库3.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的预算拨款表现为( )。A.一般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B.预拨经费( 经费拨款 )C.补助支出D.暂付款4.财政会计在年终清理时,对属于应收回的拨款支出,( )。A.应由财政会计根据具体情况处理B.仍可作为预算支出处理C.按收回数相应冲减预算支出D.不作任何处理5.下列哪个会计科目不是行政。
3、1昂昂溪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2015 年 11 月 10 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国有资产,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齐齐哈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政机关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包括:土地、林地、水面、荒山、草原,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其资产情况进行备案。
4、- 1 - 李沧区行政事业单位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资产名称 实物量标准 价格上限标准(元 /台) 使用年限 标准 电脑 台式机 1 台人 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配备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但电脑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 150% 5000 6 年 笔记本 6000 6 年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 A3 内设科室按照 3台电脑配备 1 台打印机原则 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配备A3、 A4 打印机,但打印机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 40% 10000 6 年 A4 2500 其他:票据 打印机 按需配备 3000 6 年 复印机 高档复印机 每个单位可配置 1 。
5、. 第十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第一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概述 考点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特点-非营利性质 第一,会计目标侧重于满足预算管理的需要,兼顾内部管理需要和其他信息需要。 目标是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收支结果)的需要,并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或经营管理。 第二,会计核算基础以收付实现制为主。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以收付。
6、 1 甘州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 属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根据财政部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 2014 228 号)、甘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区政办发 2008106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于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区属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 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 区属 行政 事业 单位对。
7、1加格达奇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以下简称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8、爱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有关规定,及参照牡财行资2010 7 号文件和牡 财行资20108 号文件内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包括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