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新龙国际商务区试点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确保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规范、高效运作,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 2016148 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常政办发201
北海海绵城建设管理办法.DOCTag内容描述:
1、常州市新北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新龙国际商务区试点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确保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规范、高效运作,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 2016148 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 42 号)、 常州市海 绵城市试点建设省级引导资金分配方案(常建2016 268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区海绵城市建设任务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绵城市建 设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引导资金、市级配套资金和区级财政拨付专项用于海。
2、- 1 -北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1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 7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土地出让、方案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招投标、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等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环节,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
3、大渡口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渡口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 号)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8135 号)以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渝建2018558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充分保护、修复和恢复城市水生态系统,统筹低影响开。
4、大渡口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渡口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 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 号)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 2018135 号)以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 的通知(渝。
5、- 1 -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 为推动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海绵城市建设活动中的辅助决策作用,规范专家行为,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积极参与并推动海绵城市建设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入选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的专家。第三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 )负责组织建立、管理专委会,研究和决定专委会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负责专家选聘和管理。第四条 专家管理遵循“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6、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作原则)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
7、- 1 -北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1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 7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土地出让、方案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招投标、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等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环节,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
8、北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 7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土地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