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事项办理操作手册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二零一八年六月目 录一、总则 .1二、适用范围 .3三、申请设立材料清单及模板 .4四、设立事项办理流程 .47五、审批相关文件模板 .54六、符合监管部门规范的中介机构要求 .73七、附则 .751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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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五、审批相关文件模板 .54六、符合监管部门规范的中介机构要求 .73七、附则 .751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批工作,明确设立审批事项的工作流程,保证审批工作的及时公开透明,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特制定本工作手册。
(一)时限要求融资担保公司拟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事项”),应向所在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区监管部门受理后将全套申请材料报送市监管部门。
市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全套申请材料后 30 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工作原则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应坚持依法、及时、公开透明的原则,认真高效办理融资担保公司的申请事项;根据设立事项的程序及复杂性,分类办理;加强与区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的合作,建立起各方协调配合、分工负责和定期上报的工作责任机制。
(三)法规依据。
2、 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操作流程 为规范本市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现状,制定本市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操作流程。
1、 监管部门 本操作流程中所称市监管部门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本操作流程中所称区(县)监管部门。
3、 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操作流程 为规范本市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现状,制定本市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操作流程。
1、 监管部门 本操作流程中所称市监管部门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本操作流程中所称区(县)监管部门。
4、3三、审批事项分类 .4四、审批事项办理流程 .5五、相关文件模板 .9六、附则 .181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审批工作,明确变更审批的工作流程,保证审批工作的及时公开透明,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 市金融局” )特制定本工作手册。
(一)时限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拟申报变更事项的,应向所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