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我区家庭农场更快更好发展,根据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印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海农水 2015327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斗门区范围内
斗门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和管理办法.DOCTag内容描述:
1、农场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口部门、工商、财政和各镇(街)生产办等部门参与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
第五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总量控制、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并实行动态监测。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第六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以下“五化” 条件:(一)主体职业化。
本区农户(或在农业领域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 10 年以上的区外农户)开办的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一年以上,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农场主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或通过有关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有 3 年以上农业生产经历。
(二)规模适度化。
从事粮油、蔬菜、瓜果、畜禽、林特(不含花木)和水产等主要产业。
经营的土(林)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流转年限不低于 5 年。
设施农业用地手续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