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计画法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內政部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內營字第九二九三七五號令訂定( 93.3.1 施行 ) 內政部 94.11.15 台內營字第號令修正 內政部 96.2.9台內營字第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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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內政部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內營字第九二九三七五號令訂定( 93.3.1 施行 ) 內政部 94.11.15 台內營字第號令修正 內政部 96.2.9台內營字第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三條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以屬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者為限。 第四條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 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

2、【法规名称】 新订扩大变更都市计画禁建期间特许兴建或继续施工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12-02【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新订扩大变更都市计画禁建期间特许兴建或继续施工办法第 1 条 本办法依都市计划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八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下列建筑物或设施得于禁建期间,申请特许兴建:一、因军事需要兴建之工程设施。二、为避免或抢救重大灾害兴建之工程设施。三、因重大灾害重建安置需要兴建之建筑物。四、生产、教育、文化、交通事业之建筑物。五、为配合中央、直辖市或县 (市) 建设计划兴建之重大。

3、 【法规名称】 都市计画公共设施保留地临时建筑使用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8-1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都市计画公共设施保留地临时建筑使用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都市计划法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都市计划公共设施保留地 (以下简称公共设施保留地 ) 除中央、直辖市、县 (市 ) 政府拟有开辟计划及经费预算,并经核定发布实施者外,土地所有权人得依本办法自行或提供他人申请作临时建筑之使用。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权利人系指土地所有权人、承租人或使用人依本办法申请为临时建筑而有使用权。

4、【法规名称】 实施都市计画地区建筑基地综合设计鼓励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3-20【正 文】实施都市计画地区建筑基地综合设计鼓励办法第 1 条 本办法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 (以下简称本编) 第三十条之一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建筑基地综合设计,除都市计划书图或都市计划法令有规定者外,适用本办法之规定。第 3 条 建筑基地为住宅区、文教区、风景区、机关用地、商业区或市场用地并符合下列规定者,得适用本办法。一基地临接宽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连续临接长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达周界总长度六分之一以上者。二。

5、【法规名称】 各级都市计画委员会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4-28【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各级都市计画委员会组织规程第 1 条本规程依都市计划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内政部、各级地方政府及乡 (镇、市) 公所都市计划委员会,其组设依本规程之规定。第 2 条都市计划委员会之职掌如左:一关于都市计划拟定变更之审议事项。二关于旧市区更新计划之审议事项。三关于新市区建设计划之审议事项。四关于都市计划申请或建议案件之审议事项。五关于私人或团体投资办理都市计划事业之审议事项。六现行都市计划实际施行。

6、 【法规名称】 都市计画定期通盘检讨实施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11-1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都市计画定期通盘检讨实施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都市计划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都市计划发布实施后,每五年至少通盘检讨一次,视实际情形分期分区就都市计划法 (以下简称本法 ) 第十五条或第二十二条所规定之事项全部或部分办理。但都市计划发布实施已届满计划年限或二十五年者,应予全面通盘检讨。 第 3 条 都市计划通盘检讨时,相邻接之都市计划,得合并办理之。 第 4 条 办理主要计划或细部计划全。

7、 【法规名称】 都市计画容积移转实施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6-3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都市计画容积移转实施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都市计划法第八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 为县 (市 ) 政府。 第 3 条 本办法之适用地区,以实施容积率管制之都市计划地区为限。 第 4 条 直辖市、县 (市 ) 主管机关为办理容积移转,得考量都市发展密度、发展总量及公共设施划设水准,订定审查许可条件,提经该管都市计划委员会或都市设计审议。

8、 【法规名称】 都市计画书图制作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6-2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都市计画书图制作规则 第 1 条 都市计划书图之制作,依本规则之规定为之。 第 2 条 都市计划主管机关为办理都市计划之拟定与变更,呈报行政院备案或内政部核定时,应检附左列各项资料: 一计划书。 二计划图。 三都市计划审核摘要表 (如附件一 ) 及都市计划委员会会议记录。 四人民陈情意见综理表 (如附件 二 ) 。 附件一 都市计划审核摘要表 拟定、变更都市计划审核摘要表 项目 说明 都市计划名称 拟定、变更都市计划法令依据 。

9、 【法规名称】 都市计画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12-1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都市计画法 第 1 条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并促进市、镇、乡街有计划之均衡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 2 条 都市计划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 3 条 本法所称之都市计划,系指在一定地区内有关都市生活之经济、交通、卫生、保安、国防、文教、康乐等重要设施,作有计划之发展,并对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规划而言。 第 4 条 本法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 (局 ) 为县 (市 )(局 )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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