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工作办法.DOC

- 3 -福建省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工作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办法和城市 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成果质量进行检查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

福建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工作办法.DOCTag内容描述:

1、区域内城乡规划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已经政府批准实施或已报政府审批的城市(县城)总体规划、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录入系统,形成设区市规划项目库。
由各设区市规划项目库自动生成省级规划项目库。
第五条 规划项目库录入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市县、规划编制费用;规划编制单位名称、资质、地址及联系电话;省外规划编制单位备案情况;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规划批准或报批时间等。
第六条 省住建厅开展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由2人- 4 -以上工作人员随机从省级规划项目库抽取检查项目不少于10项。
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项目数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经检查的项目不再作为设区市检查对象。
第七条 省级检查人员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建立和管理,成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人员、设区市(含平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或中级以上职称熟悉业务技术人员、省政府城市规划督察员和专家组成,总人数不少。

2、区域内城乡规划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已经政府批准实施或已报政府审批的城市(县城)总体规划、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录入系统,形成设区市规划项目库。
由各设区市规划项目库自动生成省级规划项目库。
第五条 规划项目库录入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市县、规划编制费用;规划编制单位名称、资质、地址及联系电话;省外规划编制单位备案情况;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规划批准或报批时间等。
第六条 省住建厅开展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由2人- 4 -以上工作人员随机从省级规划项目库抽取检查项目不少于10项。
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项目数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经检查的项目不再作为设区市检查对象。
第七条 省级检查人员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建立和管理,成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人员、设区市(含平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或中级以上职称熟悉业务技术人员、省政府城市规划督察员和专家组成,总人数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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