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经营异常 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进一步细化实践操作措施,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效能,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秩序,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经营异常.DOCTag内容描述: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经营异常 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进一步细化实践操作措施,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效能,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秩序。
2、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第三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按照“谁登 记, 谁管理” 的原则,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事项委托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并对委托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应当做到依法有据、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准确及时。
2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管理制度,对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管理职责、工作权限、委托权限,以及业务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二章 列入管理第六条 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 )未按照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