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DOC

1 15江门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门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 19 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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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发承包合同范围内,发承包双方结合项目实际,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工程进度节点,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或标志性节点形象工程的价款进行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等活动。
第四条 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项目必须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依据本办法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第五条 从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实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 造价咨询人”)进行编审施工过程结算,除2 / 15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两方的委托。
造价成果应由编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和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施工过程结算计量与计价主体主要包括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项目投资的计量与计。

2、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 施工 过 程结算”),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 设施工程发承包合同范围内,发承包双方结合项目实际,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工程进度节点,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或标志性节点形象工程的价款进行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等活动。
第四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工期二年以上的大型项目必须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依据本办法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第五条 从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实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2 / 15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 造价咨询人”)进行编审施工过程结算,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两方的委托。
造价成果应由编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和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施工过程结算计量与计价主体主要包括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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