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贵 港 市 发 展 村 级 集 体 经 济 贴 息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的发展能力,助力脱贫攻坚,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贵办发20184 号)文件精神,参照有关财经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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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对使用贷款发展村集体经济的村民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组织和企业给予贴息的资金。
村民合作社可与经济合作组织和企业整合好原有的村集体资产,审慎选择好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的产业项目,积极引进社会资本投入适合本村发展的产业,结合振兴乡村的财政扶持资金,利用农业信贷担保和农业保险等政策促进金融资金投入到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中。
村级集体经济代表组织应与发展村集体经济的村民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组织和企业就具体的产业合作项目签订产权明晰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条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村民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组织和企业应按发放贷款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办法准备好相关贷款申请材料。
村民合作社组织本身具有实体经济性质并有抵押资产的,直接申请贷款;村民合作社组织尚未形成经济实体或没有实际经营的,须通过与具备贷款条件的经济实体合作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在明确合作方式和双方权利责任的前提下申请贷款。
贷款按银行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和办理。
贷款用途须切实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贷款主体承担全部债务偿还责任,村(居)委会不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由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和乡镇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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