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自 由 裁 量 权 实 施 标 准序号违 法 行 为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法 定 处 罚 标 准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能 及 时 整 改 ,按 人 防 部 门 要 求 限 期 修建 、补 建 或 交 纳 易 地 建 设 费 的 警
江门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Tag内容描述:
1、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1不 建 、少 建 防空 地 下 室人 民 防 空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浙 江 省 实 施 办法 第 三 十 一 条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修 建 、补 建 或 者 按 照 规 定缴 纳 人 民 防 空 易 地 建 设 费 ,并 可 按 照 应 建 防 空地 下 室 面 积 每 平 方 米 四 十 元 以 上 八 十 元 以 下的 标 准 处 以 罚 款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十 万 元 。
故 意 不 履 行 义 务 ,拒 不 整 改 的 警 告 ,并 处 3 万 以 上 但 不 超 过10 万 元 的 罚 款积 极 整 改 ,未 造 成 损 失 的 警 告 ,不 予 罚 款积 极 整 改 ,但 已 造 成 一 定 损 失 警 告 ,对 个 人 并 处 3 千 元 以 下 罚款 ,对 单 位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2 侵 占 人 防 工程 人 民 防 空 法 第 四 十 九 条给 予 警 告 ,并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可 以 对个 人 并 处 五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单 。
2、 章 规定 的 原 则 和 范 围 内 有 选 择 余 地 的 处 置 权 利 。
第四条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2 -5、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6、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
3、开工建设,能主动依法补办人防报建手续。
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情节一般:工程已开工建设,能依法修建、补建防空地下室。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五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工程已开工建设,能依法修建、补建部分防空地下室。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不足部分依法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并处八万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工程已开工建设,无法补建防空地下室的。
给予警告,责令依法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并处十万元罚款。
序号违法违规行为法律依据和法定处罚标准违法违规情节处罚幅度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