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序号 标准条款号 意见和建议 (此表可复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填表单位: 单位公章 城乡居民基本,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 任务来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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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 任务来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SAC/TC 474)提出并归口,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服务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的待遇核定、待遇发放、待遇终止、暂停待遇、待遇续发、待遇调整、资格认证等经办服务内容。适用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条件 核准业务 一、办理事项 城乡居民 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 条件核准。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 201470 号 。 三、 申请 条件 1.当地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 60 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制度实施后,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 。
3、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 任务来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SAC/TC 474)提出并 归口,列入国家标 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服务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的待遇核定、待遇发放、待遇终止、暂停待遇、待遇续发、待遇调整、资格认证等经办服务内容。适用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
4、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山东省菏泽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等八家单位联合起草。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系建设体系建设中重要的基础标准之一。二、编制目的和意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