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201012 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于 2010 年元月27 日经第 40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 一年二月十一日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
九江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DOCTag内容描述:
1、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退休人员)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调剂使用、分级经办、属地管辖。
第四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项目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和个人帐户,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和大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2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服务,负责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费核定、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将单位缴费财政负担部分足额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地税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
卫计、发改、药品监督、民政、工会。
2、要求, 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覆盖范围 第一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各类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均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其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
二、统一筹资标准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1、有用人单位的,参加“统帐结合”模式医疗保险的人员,享有个人帐户和住院统筹医疗待遇,筹资标准如下: ( 1)在职职工:以上年度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 10%比例按月对单位征缴,其中:单位承担8%,个人承担 2%(由单位代扣代缴)。
当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时,以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为缴费基数;当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时,以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为缴费基数。
(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对用人单位实行补差缴费。
即:当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去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后的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其人均社会统筹金(纳入社会统筹的部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