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04-12-07 15:02 (2003 年 11 月 21 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3月 26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4 年 4 月 15 日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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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04-12-07 15:02 (2003 年 11 月 21 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3月 26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4 年 4 月 15 日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昆都仑区、青山。

2、1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 年 12 月 25 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 年 3 月 26 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第。

3、1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 年 10 月 21 日呼伦贝尔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 年 12 月 1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增强公众卫生意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家、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旗所在地镇建成区、开发区、国家重点镇等实行城市管理的地区。苏木、乡、民族乡、其。

4、1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临颍县、舞阳县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2公布。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5、第 1 页 共 17 页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指城镇建成区范围之外由各镇区政府拟定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的区域。本条例所称的各镇区政府,指本市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

6、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7号)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3月25 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3月31 日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6 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十一、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

8、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年月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 。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

9、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编辑2012 年 4 月 26 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制定2012 年 5 月 18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1 总则编辑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化地区。城市化地区的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运作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

10、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7 号)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05 年 8 月 26 日通过,2005 年 9 月 23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 年 9 月 30 日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 年 8 月 26 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5 年 9月 23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1、1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首府城市的文明、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新建城区以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

12、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年月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

13、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2 号)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 年 1 月 31 日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 年 11 月 26 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 1 月 19 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

14、1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1987 年 7 月 16 日长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 年 9月 19 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把长春市建设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环境保护法 (试行)和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我市城区内。

15、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 庆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2005 年 3 月 25 日 重 庆 市 第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16 次 会议 通 过 ; 2010 年 7 月 23 日 重 庆 市 第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18 会议 修 正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 创 造 整 洁 、 优 美 、 文 明 的 城 市 环 境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五 条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工 作。

16、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7 号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 2005 年 3 月 25 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 年 3 月 3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 (自治县、市 )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 条 市容环境卫。

17、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年月日拉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自治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 次会议批准 年月日拉萨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正 根据年月日西藏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的决定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 本市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拉萨 市城。

18、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 年 8 月 12 日拉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 次会议通过,2011 年 9 月 28 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 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及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它区域。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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