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核发.DOC

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 核发 (补发) 操作规范 一、审批要件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编号 1. 项目 名称: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 核发 (补发) 2. 项目 性质: 行政许可 3. 基本编码 : 014719800000 4. 实施编码: 451302000000000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核发.DOCTag内容描述:

1、 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 核发 (补发) 操作规范 一、审批要件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编号 1. 项目 名称: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 核发 (补发) 2. 项目 性质: 行政许可 3. 基本编码 : 014719800000 4. 实施编码: 4513020000000007809363000014719800000 (二)、设定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

2、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操作规范一、审批要件(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项目编号1. 项目名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2.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3. 基本编码:0147193000004. 实施编码:4513020000000007809363000014719300000(二)、设定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

3、 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 核发 (变更) 操作规范 一、审批要件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编号 1. 项目 名称: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 核发 (变更) 2. 项目 性质: 行政许可 3. 基本编码 : 014718500000 4. 实施编码: 4513020000000007809363000014718500000 (二)、设定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 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4、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操作规范一、审批要件(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项目编号1. 项目名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2.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3. 基本编码:0147185000004. 实施编码:4513020000000007809363000014718500000(二)、设定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和。

5、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核发)操作规范一、审批要件(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项目编号1. 项目名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核发)2.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3. 基本编码:0115601000004. 实施编码:4513020000000007809363000011560100000(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修订,自2016年 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相关DOC文档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发.DOC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DOC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DOC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doc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核发.DOC
标签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核发.DOC[编号:85890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