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益离岸信托”委托人和第三人间利益的冲突和平衡关键词: 自益离岸信托利益冲突平衡委托人第三人 内容提要: “自益离岸信托”的委托人不仅可以作为受益人获得受益权,还可以通过保留权力的方式获得信托的控制权。司法手段几乎是第三人触及信托财产的唯一选择,但是在岸地司法体系经常无法为第三人提供有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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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自益离岸信托”委托人和第三人间利益的冲突和平衡关键词: 自益离岸信托/利益/冲突/平衡/委托人/第三人 内容提要: “自益离岸信托”的委托人不仅可以作为受益人获得受益权,还可以通过保留权力的方式获得信托的控制权。司法手段几乎是第三人触及信托财产的唯一选择,但是在岸地司法体系经常无法为第三人提供有效的救济。承认自益离岸信托是大势所趋,保护第三人利益却任重道远。全面深入研究包括让人“爱恨交加”的“自益离岸信托”在内的离岸金融课题,是中国发展离岸金融中心、顺应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引言离岸金融中心对世。
2、论投保人与第三人约定“责任免除”是否有约束力摘 要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环节,我国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采用的是询问告知的形式,但对投保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免责条款对保险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本文就中国保险报刊载的一篇案例分析为基础,以投保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为出发点,认为如实告知的范围不仅限于保险人的询问,还应包括一些重要事项。由该案例的分析中涉及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商榷性的见解,并就该案例进行了分析,最终得到一些启示。 关键词 。
3、1公司股东出资不实,股东及垫资第三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摘 要】为了达到相当的注册资本,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向代办公司注册的中介机构或民间担保公司借款获得“过桥资金”以应对公司注册登记或工商年检需要的情形已屡见不鲜。一般情况下,这类公司在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就立即从公司账户取出代垫资金归还给出借人(代垫资金的第三人) ,因其不能及时补足注册资金,造成公司资本虚假不实,最终后果是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并引发经济纠纷。为此, 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 对代垫注册资金后抽逃返还问题的。
4、1论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行使条件之完善摘 要:现代意义上的责任保险已经逐渐变成了一种社会化的风险集中与分散工具。在保险法前进的脚步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规则的形成为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提供了更为快捷有效的途径。 保险法(2009)第 65 条确定了第三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直接请求权,但对于该请求权行使条件的规定模糊不清且过于单一,缺乏一定的科学性,造成实务中是否满足行使条件认定困难、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难以落实的窘境。因此有必要研究如何完善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条件,进一步完善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 关。
5、1论建立被扣押财产的第三人异议制度提要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物质财富迅速增加,公民保护私有财产安全的需求日益强烈。但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机关施加扣押财产的强制措施仍然比较随意,对财产的处置各地做法也不统一,而对涉案财产主张权利的第三人投诉无门,无法参与刑事诉讼,往往承担不可预知的损失。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扣押财产规定仍然比较粗略,这种制度的漏洞也容易滋生司法腐败,不利于维护经济关系的安全和稳定。本文取材于生活中的真实事件,结合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提出通过建立第三人异议制度。 关。
6、论对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的途径摘 要 随着虚假诉讼等侵害案外第三人权利等恶意诉讼的增加,对案外第三人权利进行维护日益受到学术界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根据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对案外第三人权利的维护,主要有四种途径,分别为:第三人参加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以及案外人再审制度。本文指出,如何做到更好地对案外第三人权利进行保护与救济,应对上述四种救济途径进行比较分析,在不同的民事诉讼阶段供第三人选择最佳的权利救济途径。 关键词 案外第三人 权利救济 协调 作者简介:郑春延、宋嘉玮,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7、论公司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关键词: 代理人说 特殊侵权 主观过错 特殊情形 内容提要: 经理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其以公司名义从事侵权等行为时应该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该责任性质宜采特殊侵权行为说,要求经理具有主观过错。在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拖欠职工退休金以及涉及到反垄断诉讼中等特殊情形下,公司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具有特殊的政策考量和条件规则。我国的公司法及相应的特殊法应考虑引进公司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 引言传统观点认为,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经理(本文的经理与我国公司法的经理相对应,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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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论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摘 要 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第三人制度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界定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基本观点与方法的介绍,以及考察域外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重点探讨了“如何理解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和“行政主体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这两个关键问题,旨在通过梳理基本理论和探讨关键问题,最终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建议。 关键词 行政诉讼 第三人 利害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44-02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价值 我国行政诉讼法。
10、论债对第三人的效力摘 要 债权是特定人之间请求给付的权利,因此债权具有相对性,但是现代民法实践中出于保护债权人的目的或是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发展了一系列的制度,使得债有了对第三人的效力,这些制度包括债的保全,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以及涉他契约等制度,该篇文章旨在通过分析这些制度中各项制度的形式要件和发生的效力,从而对债对第三人的效力这一问题有一个清楚系统的认识。 关键词 债的相对性 第三人 债的保全 作者简介:王琳,华东政法大学 2011 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
11、论临时救济中的第三人摘要: 临时救济已成为民商事纠纷解决中的重要机制。随着民商事纠纷的日趋繁复,该机制的架构亦趋复杂,其中,第三人的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和关键。在临时救济的适用中,第三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临时救济裁定的作出阶段与临时救济裁定的执行过程之中。具体来说,第三人可成为临时救济裁定中的义务承担者;在临时救济裁定的执行中,第三人在一定条件下可成为法院临时救济裁定的执行对象和执行义务的负担者,以及可予借助的重要协助力量和参与实施者。无论如何,第三人在临时救济机制中扮演的仅仅是必不可少的辅助性角色,。
12、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构建【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民商事关系也在不断的发展,因此民商事仲裁争议变得越来越复杂,很多仲裁争议牵扯到几方当事人,这当中就包括了仲裁协议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在仲裁实践中应不应该适用第三人制度,如何适用仲裁第三人制度,变成了民商事仲裁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将从仲裁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仲裁第三人制度,赞成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并论证其适合我国仲裁实践,论证我国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对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仲裁第三人 意。
13、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中的学校责任关键词: 学校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要件;过错责任;漏洞填补 内容提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40 条规定的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中的学校责任,其法理依据在于学校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学校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传统观点过于单一和片面,其实学校的侵权行为可以是作为,主观过错可以是故意,且可表现为损害学生财产权益的主要原因或直接原因。从实质内容来看,当前主流学说和法院判决对侵权责任法第 40 条规定中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意见不一,应将其理解为“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但该条规定存在诸多开。
14、1论第三人撤销之诉摘 要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借鉴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了一种新的非常救济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文试从该制度的立法背景入手,分析其性质、程序,并对将来的诉讼实践中可能面临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促进制度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 虚假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 再审程序 作者简介:周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07-02 一、引言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增加了一个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新种类。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
15、1论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摘 要 为防止诉讼当事人为欺诈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各国都通过不同的制度安排对此加以规制。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是在考虑更为全面地保护案外人利益的基础上而设计的制度。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颁布之前,我国学者对该制度早有探讨。基于法律规定的抽象性,当下有必要对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的主体、客体、提起事由、提起时间、管辖法院、审理方式、审判组织和判决的效力进行研究,并探讨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的措施,为将来的法治实践奠定基础。 关键词 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 立法演进 内容具体化 保障制度 作。
16、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归责原则摘 要 债权本属于契约法调整的内容。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债权理论被不断注入新的内涵,尤其是债权的不可侵犯性原则的发展,使得债权的效力得以突破债的关系,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对世效力,并因此而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第三人侵害债权正是以此为理论基础发展起来。虽然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诞生已有一百余年,然而民法领域对这一制度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息,尤其是侵害债权法定要件的界定,这关乎债权人是否能请求损害赔偿,对于保障债权人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正是侵权责任法乃至整个民事法律的根本责任。 关。
17、1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摘 要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源于英国的判例法,是 19 世纪以来通过判例、学说以及立法逐渐在两大法系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该制度遇到了很多的阻碍,时至今日对于该制度的构建仍存有较大的争议,但由于生活中存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又不得不对其进行规制,所以各国都对其进行了谨慎的立法和判例运用。本文通过对运用该制度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进行纵向的历史分析和横向的比较法考察,以期对构建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做一启示。 关键词 域外 第三人 侵害债权 作者简介:王。
18、1论第三人侵害债权摘要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起源于 19 世纪英国的著名的侵害演出合同判例,我国理论一般支持,该制度的构成要件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即排除了缔约过程。第三人侵害缔约利益,是指为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在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至另一方承诺期间,故意为损害行为破坏合同的缔结。有学者认为由于缔约利益具有独立性而主体由权要求该利益按预期回复,所以缔约利益受到第三人侵害时有权的到救济。 关键词 侵害债权 缔约利益 构成要件 免责 作者简介:张洁,上海海事大学。 一、第三人侵害缔约利益制度概述 (一)第三人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