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许可办事完整版.DOC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完整版)云南省玉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 年 10 月 30 日发布BSZN-100700-2017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完整版)一、受理范围(一)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审批、变更、补证、的资格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许可办事完整版.DOCTag内容描述:

1、补证、的资格认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1.红塔区范围内市级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拟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人员;2.县区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拟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项目人员。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申请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服务项目人员; 2.县区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拟从事助产技术、终止妊娠、结扎手术服务项目人员。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

2、家庭接生的人员,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2)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省、自治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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