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册会计师 精讲班 会计学堂出品1 4会计学堂 第二章-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第十一单元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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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注册会计师 精讲班 会计学堂出品1 / 4会计学堂 www.acc5.com第二章-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第十一单元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
2、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营改增营改增企业税收政策辅导会企业税收政策辅导会二二 一二年十月一二年十月开业税务登记(即办)开业税务登记(即办)n 非共管户的营改增企业需填写税务登记表非共管户的营改增企业需填写税务登记表及提供登记相关附列资料。及时交管理员及提供登记相关附列资料。及时交管理员。n 高新区的共管户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
3、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解读自 2004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4121 号) ,以下简称原办法 ) ,对规范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增值税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的不断变化,原办法已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和与现行税收、经济形势发展的不适应性。因此,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
4、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20 号)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 (国发201421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第 40 号)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
5、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信用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 40 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信用报告管理,是指地税机关根据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记录的纳税人基本信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遵守税收法律等情况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作出的采集、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纳税人、扣。
6、- 1 -江西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4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
8、- 1 -江西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4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
9、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下统称国际运输协定),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
10、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纳税人权益保护渠道,规范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和建议工作机制,着力营造依法治税的良好氛围,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