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韶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原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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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韶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原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

2、1附件 4南山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山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实施若干 规定、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南山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业及办公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以及监督。第二章 交存第三条 未依法上交日常收取物业。

3、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委办200796 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525 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养适应宁波产业转型升级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并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引导和促进高技能人。

4、1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 1088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 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的有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及与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以下简称商品住宅)的购买人(以下称购房者),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交纳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

5、1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 专项维修资 金(以下简称“ 维修资金” ),是指 业主所有并由 业主决定专项 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

6、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 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 广 州 市 物 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 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售后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相关政策执行。本办法所。

7、1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 244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

8、1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

9、开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开封市人民政府令第 30 号开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 2010 年 8 月 13 日市政府第 3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 周以忠二 O 一 O 年八月二十七日开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10、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 2011 年 11 月 22 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 215 号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已 于 2011 年 10 月 20 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夏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11、1 甬科高2013100 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 “四区两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 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 加快 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甬政发201314 号)精神, 并结合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甬科计 201398 号)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宁波 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2 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12、1 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贯彻 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 “六个加快”战略部署, 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智慧城市的决定(甬党 201014 号)、宁波市加快创建智慧城市行动纲要( 2011-2015)的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和用途 “十二五”期间,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主要用于智慧城市重大项目引进、智慧城市基础设 施建设、综合应。

13、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并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675号)、 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 号)和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推进我市节能减排水平走在全国同类城市先进行列,特设立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节能资金” )。为加强节 能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市 节能资金由市 级财政安排。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宁波市全社会的节能降耗工作,促进。

14、1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 182 号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 2010 年 12 月 17日市人民政府第 9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1 年4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 毛光烈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物业,其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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