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审批操作规范.DOC

1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餐饮服务许可 核发 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餐饮服务许可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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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餐饮服务许可 核发 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餐饮服务许可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 三、实施权限和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

2、1林木采伐许可证行政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实施权限:负责核发县属国有林场、机关、团体、部队、学习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主体:县林业局四、行政审批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2.公益林须按有关政策报自治区林业厅批准后方可发放林木采伐许可。

3、取水许可行政审批流程图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图备注:申请时提供的材料:(1)申请书;(2)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3) 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4)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有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5)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申 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审 查(3 日)(行政审批科、水资源科依据听 证、陈述申辩提出许可决定意见)决 定(1 日)(主管负责人对许可决定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决定)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

4、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申请人申请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和申请理由审查有关依据文件是否齐全,合法水务局相关股室审查申请书的内容及有关依据,并进行实地调查、勘测,然后报请主管局长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水务局相关股室在办理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取件并载入登记表备案不符合要求,应当场或五日内退回申请后补齐有关文件依据,并一次告知补充内容不符合要求退件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通过审查在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5、1XK-001 取水许可审批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查报件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水务局局长或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批准打井提出审查审核意见取水申请现场核查验收合格(外部循环)申请人打井及试运行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人补正,并告知补正内容未通过审查,退件给申请人办 结发放取水许可证受 理验收不合格,责令整改2XK-002 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流程图申请人报送申请材料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水务局局长或分管领导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经办人员整理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受理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根据技术评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完善论。

6、 1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适用范围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 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 的公告 (2015 年第 199 号)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启用,适用于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的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

7、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操作规范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 年 4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406 号公布,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

8、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一、事项名称、性质(一)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4 年 2 月 26 日国务院令第 149 号公布,自 1994 年 9 月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三、审批条件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3、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4、投资资金满。

9、1附件 1:修订审批操作规范目录事项名称桂政办函2015 126 号附件水产畜牧兽医局(部门) 对应事 项序号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操作规范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11二、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审批操作规范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12三、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自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自治区管辖范围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22 子项 3四、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 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22 子项 42核发操作规范五、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441 千瓦(不含)以下海洋捕捞渔。

10、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批办事指南一、事项编号:gzby1513002 二、事项名称: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批三、法律法规依据1.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7 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63 号)第十一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权的决定 (2004 年国务院令 412 号)第 172 项;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2010 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38 号)三、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3、下放的许可事项第 35 项。 ;4.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5.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十四。

11、- 1 -1. 取水许可审批流程 图办理机构:息烽县水务管理局 业务电话:87724862 ,监督电话:87721424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 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22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 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申 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 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受 理申。

12、取水许可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填报取水许可申请书,并报 送申请材料(见提交文件目录 1) 不属于本机关管理 范围的,告知申请 人向有受理权限的 机关提出申请 不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相关规定(国务 院 460 号令第 20 条 与取水许可管理办 法第 20 条) 视情况进行专家评审、 招投标、听证、听取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意见。 报县水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审查, 审查合格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 件 申请人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 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 30 天的,申请人应向取水审批机关报 送有材料(见提交文件目录 2) 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批准的理由。

13、8雁峰区水利农机局取水许可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雁峰区水利农机局水资源股二、责任人水资源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内全面工作,并对内工作负全面责任,股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取水许可责任人为股长、分管副股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 A、B 角,主办人 A 角,协办人B 角,当 A 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 B 角承担。三、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14、 取水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取水许可 (二)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 年 1 月 21 日主席令第 61号, 2016 年 7月 2 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号, 2006 年 2 月 21 日)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 和个人,除。

15、 取水许可 审批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取水许可 (二)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年 1 月 21日主席令第 61 号,2016 年 7月 2 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2006 年 2 月 21 日)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 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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