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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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
2、“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支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中央财政设立“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第二条 为加强“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 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质量工程”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第四条 。
3、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 20071 号)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质量工程” 以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整体实力。第三条 “质量工程” 包括专业结构调整与。
4、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 (以下简称 “ 高校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高校基建规模和新增贷款产生,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校特点和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 项目。 第三条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工。
5、福建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高校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 )的建设目 标是:从我省经济和社会 发展需要出发,按照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兼顾基础和应用研究的要求,通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组织重大课题研究、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和动态监测评估等措施,围绕体制改革、科学研究、高。
6、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陕教人201125号陕教人201125号各省属高等学校:根据省属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整体要求,我厅于2009年制定下发了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陕教人200930号),并于2010年组织实施了省属高校教授三级岗位首次申报聘用。为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积极促进省属高校人才队伍建设,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省属高校实际,对2009年印发的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管。
7、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支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中央财政设立“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第二条 为加强“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 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质量工程”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第四条 “质量工程” 专项资金。
8、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次数:12 添加时间:2006-7-17 10:55:33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 年 8 月 20 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近几年,国家对部分原国务院部 门(单位)和 5 个军工总公司所属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和布局进行了适当调整,实行了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新体制。为支持这些共建高校进一步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共建专项资金,专项。
9、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创新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管理体制,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批准的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第三条 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的研究,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研究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批准和验收结题坚持质量第一的原。
10、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教财 2012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8 1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依法 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
11、- 1 -浙江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高校领导干部的管理,推进高校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高校领导干部队伍,为推动浙江高等教育科学和谐发展、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国家举办的高校省管领导干部:(一)省属本科高校党委书记、校(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院)长、党委委员、正副校(院)级巡视员;(二)市属本科高校党委书记、校(院)长、党。
12、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省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省属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国家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 200718 号)精神, 结合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陕教人2007 12 号)和我省省属高等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高等学校及其聘用在教授岗位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省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聘教授三级岗位。省属高等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
13、 1 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省属 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 省属 高校(以下简称 “ 高校 ”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国有资产是指由高等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高校的资产,高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 他经法律确。
14、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 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 究,培养创。
15、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教财 1996101号 发布日期 : 1996年 12月 16日 生效日期 : 1996年 12月 16日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及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 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
16、1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 民办高校” )的收费 行为,保障民办高校和就读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 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类民办高校。第三条 (收费项目)民办高校可向就读学生收取学费(非学历教育为学费或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