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6 号)湖南省实施办法于 2000 年 3 月 31 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 年 3 月 31 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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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 市) 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
第六条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次按照下列证据确认所有权:(一)集体土。

2、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条 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制度。
法律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之前,需征求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乡(镇)土地管理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 全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核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

3、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条 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制度。
法律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之前,需征求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乡(镇)土地管理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 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 全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

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2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0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办法 1999年12月1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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