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

1松阳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监管,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松阳生态工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 间换 地 ”深

松阳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Tag内容描述:

1、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 20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阳县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功能区域内闲置工业用地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 C、D 类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 松阳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国土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经济商务局、集聚区管委会、县经合办(招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地税)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资办、县金融办、县环境保护局、县统计局、县国家税务局、县供电公司、县人民银行等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督查考核等日常性工作,办公室(下称处置办)设在县经济商务局。
2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县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县经济商务局具体负责全县低效工业用地的处置工作;集聚区管委会及所在乡镇(街道)为处置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工作的主体实施单位,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及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情况调查及处置;县财政(地税)局负责保障闲置。

2、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 意 见(浙政发 2014 2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暂 行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阳县 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功能区域内闲置工业用地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 C、 D 类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 松阳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 任组长,分管工业、国土 副县长 任副组长, 县国土资源局 、 县经济商务局 、集聚 区 管委会 、 县经合办(招商局) 、 县发展 和 改革局 、 县财政 (地税) 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国资办 、 县 金融办、 县环境保护局 、 县统计局 、 县国家税务局 、 县供电公司 、 县 人民银行等 主要 领导为成员的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全县 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 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 责 组织实施 、 沟通协调、 督查考核 等日常性 工作,办公室 (下称处置办) 设在 县经济商务局 。
2 第四条 县 国土 资源 局 具体 负责全县 闲置土地 的 处置工作; 县经济商务局 具体 负 责全县 低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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