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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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建公用20101194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费 退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

2、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集中供热相关的供热单位、建设单位和用热户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和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 18 摄氏度,其他部位温度应当满足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的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非居民住宅用热户的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 用热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应要求供热单位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
室内温度的测量按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进行。
第五条 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 24 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
不足 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
(一) 低于标准温度 2(含 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 10%;低于标准温度 2(不含 2)-6(含 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 50%;低于标准温度超过 6的,退还比例为 100%。
(二) 经测量温度不达标,在测温后 24 小时内温度达到标准的,。

3、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条据书信 改善民生和进展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下文是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欢迎阅读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

4、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水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
第五条 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供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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