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拥军优属若干规定.DOC

桐乡市人民政 府公报(总第 29 期) 1 市政府令 桐乡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桐乡市人民政府令 第 99 号 桐乡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12 年 12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 二 年 十 月 十九 日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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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所有 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均应按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双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双拥工作的组织、指导、创建、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应建立健全拥军优属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双拥模范镇、街道的创建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依托便民服务大厅,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站。
拥军优属工作应做到“四有四好”,即“有人员、有经费、有活动、有资料”,“政策宣传好、利益维护好、困难照顾好、问题处理好”。
第五 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拥军优属工作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市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应全面履行拥军优属职责。
第七条 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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