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襄阳建筑垃圾治理条例草案.DOCTag内容描述:
1、垃圾的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 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
前款所称建筑垃圾处理,是指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转运、回填、利用、填埋等活动。
第三条 (处理原则 ) 建 筑垃圾处理遵循 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3 鼓励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广装配式建筑,提高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
鼓励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鼓励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四条(处置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治理计划,采取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的政策和措施, 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综合治理。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负担建筑垃圾的处理费用。
第五条(处理要求) 建筑垃圾应按不同的种类和特性分类收集、分别处置。
建筑垃圾收运、处置过程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有毒物质、危险废物。
第六条(管理部门) 市城市。
2、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 治理 ,防治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 围】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 2 - 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治理原则】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置。
第四条 【属地管理】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 治理 工作的领导,将建筑垃圾 治理 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