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行政执法文书.DOC

1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食 品 药 品 行 政 执 法与 刑 事 司 法 衔 接 工 作 实 施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行政执法文书.DOCTag内容描述:

1、理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 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属地管辖、同级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涉案物品处置、线索通报、协作配合、信息共享与考核等工作机制。
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联合办案,在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中期抓捕审理、后期完善监管等环节密切协作,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 案件移送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

2、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十三)气象行政执法通知书(十四)气象行政执法听证告知书(十五)气象行政执法听证笔录(十六)气象行政执法案件讨论记录(十七)气象行政执法责令整改通知书(十八)气象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十九)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二十)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十一)气象行政执法送达回证(二十二)气象行政执法现场处罚决定书(二十三)气象行政执法案件移送书(二十四)气象行政执法强制执行申请书(二十五)气象行政执法笔录续页(二十六)气象行政执法结案报告(二十七)气象行政执法结(销)案审查表(二十八)备考表 1 气 象 行 政 执 法案 卷案件类别案由处理结果立案日期 年 月 日 结案日期 年 月 日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保存期限 归档号 年 号 本卷共 件 页 案件承办人:注:1、不予立案的有关文书另卷保存;2、保存期限,包括短期、长期和永久。
简易程序类和无行政处罚类采用短期保存;行政处罚类采用长期保存;重大行政处罚类采用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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