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宾)食药监食生罚201851号当事人:覃能善(宾阳县甘棠镇同发油坊)地址:宾阳县甘棠镇* 邮编:530416身份证号码:4*负责人:覃能善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违法事实:2018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油坊2018年8月16日生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DOCTag内容描述:
1、样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酸价检验结果为8.2mg/g(标准指标:3mg/g),黄曲霉毒素B 1检验结果为160ug/kg(标准指标:20Ug/kg),不符合 GB2716-200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你油坊于2018年8月16日共加工生产100kg花生油。
我局抽样了1.5kg,剩余98.5kg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该批次食用植物油(花生油)的生产成本为 16 元/kg,销售价格为20元/kg,货值金额为 2000元(100kg20 元/kg2000元),违法所得为394元 98.5kg(20-16)元/kg 394 元。
综上所述,你涉嫌生产经营酸价、黄曲霉毒素B 1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的违法事实清晰,货值金额为2000元,违法所得为394元。
相关证据材料:1.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覃能善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我局2018年8月28日对你油坊监督抽检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G*。
2、理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 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属地管辖、同级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涉案物品处置、线索通报、协作配合、信息共享与考核等工作机制。
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联合办案,在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中期抓捕审理、后期完善监管等环节密切协作,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 案件移送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