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商品竞价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工作人员、交易商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指定交割仓库的条件及程序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具备生产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2.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3. 具有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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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工作人员、交易商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指定交割仓库的条件及程序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具备生产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2.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生产、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4. 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完备的硬件设施。
5. 承认交易所的交易制度,交割制度及交易所发布的其他规章制度。
6. 指定交割仓库应向交易所缴纳相应的风险保证金。
7.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1. 仓库需向交易所提供如下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 组织机构代码证(4) 税务登记证(5) 银行开户证第 1 页/共 4 页 1(6) 企业法人身份证(7) 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8)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2. 交易所审批程序(1) 交易所按照提交材料进行初审(2) 交易所派专人到库实地调查和评估(3) 交易所与交割仓库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4) 。

2、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交易资格第三条 获得交易商资格、须由林业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提出申请并经交易所审核的单位(以下简称卖方)方可参与交易所定产定销竞买交易。
第四条 定产定销竞买交易的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须是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章 交易资料披露第五条 具有交易资格的卖方经浙商所(福建)林业交易中心审核后,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交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定产定销竞买交易信息表及相关资料,交易所审核后在官方网站发布木材定产定销竞买交易信息公告。
第六条 定产定销竞买交易信息公告披露的内容包括:定产定销竞买交易方式及时间;付款期限、付款比例、生产工资;伐区情况,包括采伐地点、采伐类型方式(皆伐、择伐)、资源状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同时,卖方提供预约查勘现场服务。
(具体见交易所官方网站发布的木材定产定销竞买交易信息公告)第七条 买方交易商一旦参加竞买交易,均视为其对所竞买的山场情况已经作了全面了解,对其所竞买的标的物的伐区位置、面积、四至、数量、质量、价值等有关事项表示认可。
第四章 交易方式第八条 定产定销采用竞买交易方。

3、章 异常情况处理第十一章 信息发布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章 违约与处理第十四章 争议处理第十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商品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所的顺利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舟政发201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受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采用挂牌交易、竞价交易、现货订单交易等方式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割和信息发布等市场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交易所、交易商、授权服务中心(会员) 、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相关专业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上市品种和交易时间第五条 交易所。

4、 交易资格第三条 提出申请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挂牌交易资格的交易商方可参与相关商品的现货挂牌交易。
第四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参与交易。
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第五条 “现货挂牌交易”是指挂牌方通过交易所挂牌报价系统,预先公布要买卖商品的详细情况,包括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商品质量、价格、数量、最小摘牌量(起摘量)、最小摘牌单位、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等要素,经交易所审核后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发布买卖信息,摘牌方在挂牌信息中选择所要采购或销售的商品,进行买入或卖出,成交后即视为买卖双方订立现货购销合同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合同订立后不可解除、不可变更、不可转让。
买卖双方都须在交易所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存入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由交易所监督双方履约。
第六条 现货挂牌交易分为现货卖方挂牌交易和现货买方挂牌交易。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是指交易商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存入的用以保证合同履行的资金。
具体保证金标准由交易所根据不同品种另行规定。
第八条 挂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计算机交易系统发出要约的交易商。
第九条。

5、的现货挂牌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资格 第三条 提出申请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挂牌交易资格的交易商方可参与相关商品的现 货挂牌交易。
第四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参与交易。
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现货挂牌交易”是指挂牌方通过交易所挂牌报价系统,预先公布要买卖商品的详细情况,包括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商品质量、价格、数量、最小摘牌量(起摘量)、最小摘牌单位、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等要素,经交易所审核后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发布买卖信息,摘牌方在挂牌信息中选择所要采购或销售的商品,进行买入或卖出,成交后即视为买卖双方订立现货购销合同 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合同订立后不可解除、不可变更、不可转让。
买卖双方都须在交易所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存入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由交易所监督双方履约。
第六条 现货挂牌交易分为现货卖方挂牌交易和现货买方挂牌交易。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是指交易商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存入的用以保证合同履行的资金。
具体保证金标准由交易所根据不同品种另行规定。

6、易商经交易所审核批准,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预先公布要买卖商品的质量、数量、交收方式、交收日期、竞价幅、最小竞买(卖)单位 、起竞价等产品信息后公开挂牌买卖,由符合资格的竞价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自主报价的单向交易模式。
“竞价交易”根据竞价方的不同分为“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两种交易模式。
第四条 “竞买交易”是指卖方委托人通过交易所的竞价交易系统预先公布竞买标的的品种、质量、数量等产品信息后公开挂牌,由符合资格的买方通过交易所竞买交易系统在公布的起竞价基础上自主报价和加价,买方投标报价高于或等于卖方公布的保留价或起竞价为有效标,价格最高者中标(若最高价有两人及以上的,以先报者中标),并签订交易合同进行货物交收的一种 单向交易模式。
第五条 “竞卖交易”是指买方委托人通过交易所的竞价交易系统预先公布竞卖标的的品种、质量、数量等产品信息后公开挂牌,由符合资格的卖方通过交易所竞卖交易系统在公布的起竞价基础上自主报价和减价,价格最低者中标(若最低价有两人及以上的,以先报者中标),并签订交易合同进行货物交收的一种单向交易模式。
第六条 竞买交易的起竞价是卖方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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