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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注册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 片 学历 专业 职称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考试年份 毕业学校 参加工作时间 执业范围 生产 使用 批发 零售 执业类别 药学 中药学 药学与中药学 执业单位, ( A5920200)执业药师再次注册操作规范一、行政审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办事.DOCTag内容描述: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注册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 片 学历 专业 职称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考试年份 毕业学校 参加工作时间 执业范围 生产 使用 批发 零售 执业类别 药学 中药学 药学与中药学 执业单位。

2、 ( A5920200)执业药师再次注册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执业药师再次注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355 项规定。三、实施权限和主体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355 项的规定,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即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西辖区内执业药师再次注册进行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

3、 1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办事指南 1 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执业药师注销注册办事指南 编码: XXXXXXXXXX 2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事项 3 设定依据 扫一扫 更方便 3.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412 号令】 3.2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 2000156 号) 3.3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 2004342 号】 3.4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 20081 号】 3.5 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 2009439 。

4、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办事指南1 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执业药师变更注册办事指南编码:XXXXXXXXXX2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事项3 设定依据3.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412 号令】3.2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 号)3.3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 号】3.4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 号】3.5 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 号】3.6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

5、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办事指南1 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办事指南编码:XXXXXXXXXX2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事项3 设定依据 扫一扫 更方便3.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412 号令】3.2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 号)3.3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 号】3.4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 号】3.5 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 号】3.6 关于印发体。

6、此表格为样表,注册申请请在首页用身份证登陆进行网上申报 执业药师 再次 注册申请表 注册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申请编号 :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 片 学历 专业 职称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考试年份 毕 业 学 校 参加工作时间 执 业 范 围 生产 使用 批发 零售 执 业 类 别 药学 中药学 药学与中药学 执业单位名称 联 系 电 话 单 位 地 址 邮 编 上次注册时间 上次注册类型 执业 单位 考核 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执业 药师 注册 机构 审查 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本表一式两份,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执。

7、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办事指南1 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执业药师再次注册办事指南编码:XXXXXXXXXX2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事项3 设定依据 扫一扫 更方便3.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412 号令】3.2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 号)3.3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 号】3.4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 号】3.5 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 号】3.6 关于印发体。

8、 1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服务指南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 绵阳市 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再 次 注册 的申请、审查、决定 。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2004 年 6 月 29 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 355 项 “执业药师注册 ”。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 2000 年 156 号) 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 国药监人 2004 年 342 号 ) ( 四 ) 关于 执业药。

9、 1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办事指南 1 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执业药师再次注册办事指南 编码: XXXXXXXXXX 2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事项 3 设定依据 扫一扫 更方便 3.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412 号令】 3.2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 2000156 号) 3.3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 2004342 号】 3.4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 20081 号】 3.5 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 2009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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