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事业单位及 事业单位 所办企业 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192 号 )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 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是指财政部门代表 同级 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
2、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 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 ,应当依照本办法 的 规定向 其同级 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正本、副本) (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 ,单位享有占有、2 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 办理 资产 配置 、资产使用、 资产 处置 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 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正本、副本) (以下简称企业产权登记证) 是依法确认 事业单位所办
3、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依法 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 各类产权登记表是 办理各项产权登记事项应当提交的重要材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事业单位或 其所办 企业核发、换发、收回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或 企业产权登记证 。 第五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企业产权登记证 和 产权登记表 由财政部统一 设计 印制。 第六条 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 产权 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原 则由各 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业单位 产权登记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产权登记 按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事业单位 产权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 条 事业单位
4、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及成立日期 ; (二)单位 ( 性质 )分类 、主管部门 、财务预算信息、 管理3 级次、 编制人数 ;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 及对外投资 、 资产 出租出借 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八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规章制度, 负责组织实施中 央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指导下级财政部 门的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 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在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财政部负责办理。 第九条 事业
5、单位办理 变动 、注销 产权登记 或年度检查 ,单位 改制, 资产 出租、出借,资产评估 项目核准或 备案 等 财政审批手续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 向受理部门、单位 出具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 如未按照 规定出具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 受理部门、单位 不予受理。 第二节 登记 形式 和内容 第十条 事业单 位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 一 条 占有产权登记 适用于新设立和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新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后 六4 十日 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 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
6、产权登记。申请办理时,单位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四) 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 以 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五 )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 (六 )涉及对外投资的,应当提供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批复; (七)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 )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件及有关 资料。 第十三 条 已
7、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 的事业单位,在 申请办理 占有产权登记 时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除提交 第十 二 条所列材料 外 , 还应当提供以下文件、证件及有关资 料: (一) 财政部门 批复 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 5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 第 十四 条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 事业单位 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分类、 人员编制 数 、 主管部门、 管理级次 、预算级次 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金额一次或累计变动 超过 国有资产总额 20%(含) 的 行为事项 。 发生
8、上述变动 事项 的事业 单位应当自财 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 之日起 六 十日 内,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 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 变动产权登记。申请办理时填报 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 单位 决议或会议纪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的批复 文件 ; (三)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副本 ;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 (五) 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 (六) 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 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七)
9、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应当提供 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 6 (九)涉及资 产处置的,应当提交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 或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批复 文件; (十)涉及对外投资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十一)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件及有关 资料。 第十五 条 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因 分立 、 合并、依法撤销或改制等原因被 整体 清算、注销和 划转 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当自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 上述行为 之日起六 十日内,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 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
10、记。申请办理时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 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单位 决议或会议纪 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注销的批复 ,以及同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注销备案公告; (三)单位的 清算报告 ; (四)单位的资产清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 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或备案文件 ; (五)事业单位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应当提交有偿转让的合同协议 或经相关部门批复的转制方案 ; (六) 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 (七) 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 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11、 7 (八)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正本、副本 ; (九) 财政 部门、主管部门的 资产处置 批复 文件; (十)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件及有关 资料。 第三节 登记程序 第十六 条 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提交 有关文件、证件及 资料; (二)报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 意见; (三) 由主管部门 报同级 财政部门 办理审定手续; (四)财政部门依据审定合格的设立、变动、注销情况予以核发、换发或收回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第十七 条 事业单位占有 、使用国有资 产的状况以按照规定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
12、或年度检查 时财政部门审定 的数额为准。 第十八 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 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 财政部门 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 (一)填报的产权登记表 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二)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未按 照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依法折股 , 或者未按照规定 办理资产评估 项目 核准或备案的; (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8 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九 条 未及时办 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若
13、 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 以及 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在申请办理 产权登记时如实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 条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 依法 被 注销 时,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 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 一 条 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 发生产权纠纷 或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 的,应当 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 或 资产 被司法机关解冻 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 二 条 财政部门 核准事业单位注销产权登记后,应当及时收回被注销事业单位的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正本、副本 。 第四节 年度检查 第二十三 条 事
14、业单位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 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数据、单位财务数据和年度资产产权变动的资料、法定批复文件等,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四 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 年度财务报告批复后一个月内 ,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 向同级 财政部门 申请办9 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二)单位国有资产存量的占有、使用情况; (三)用于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四)单位资产价值量、主 要资产实物量及权属的增减变化情况; (五)单位资产处置情况;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15、第二十五 条 事业单位应当清查核实年末国有资产情况,准确申报国有资产数据,如实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并提交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副本 、 财政部门批复 的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 条 主管部门应当于 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批复后四个月内 ,编制并向同级 财政 部门 报送本部门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财政部门 应当 于向 本级 各 部门 批复决算 后六个月内, 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 财政部门 报送 事业单位 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 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产权
16、登记年度检查。 财政部门 在年度检查中发现未及时办理产权10 登记的,应当督促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产权登记。未补办产权登记的,其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不按照 规定办理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 未通过 的,应当限期 办理或改正,逾期仍未办理或 改正的, 暂停办理其相关 资产管理审批事项 。 第三章 事业单位所 办企业 产权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 条 事业单位所 办的 国有独资 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 公司 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事业单位所办 企业 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 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 本级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主管 部门 ,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 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产权关系; (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 (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 (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监督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出 资行为; (六 )在汇总、分析基础上,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产权登记和 产权变动状况的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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