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公务员考试法律概论考点分析 第一节 法的一般原理 考点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1、法是由国家 (制定和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同志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法具有(阶级性),是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体现的是整个同志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个别人或者少数人的意志,也不是简单的统治阶级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考点二: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 (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是社会
2、规范。(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 3、法是由 (国家强制力 )保护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考点三: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 1、指引作用: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 2、评价作用: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 2 3、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预测的是(他人或自己) 。 4、教育作用:通过对法律的学习,人们可以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5、强制作用:制裁违法行为。 (二)法的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3、) 1、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 1)、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 ( 2)、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 ( 3)、组织社会生产 ( 4)、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的要求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权益。 ( 5)、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第二节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考点一:法与经济 (一)、法与经济的一 般关系体现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与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二)、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1、法作为
4、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其作用具体体现为(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3 2、法在规范微观经济方便的作用: ( 1)、确认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 ( 2)、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 ( 3)、解决经济活动中的纠纷 ( 4)、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考点二:法与政治、政策 的关系 (一)、法与政治的关系(法受政治的制约)和(法服务于政治)。 1、法受政治的制约体现在: (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变化的重要因素; (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 (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2、法服务于政治的体现: ( 1)、在阶级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
5、阶级的关系,从而建立起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 2)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 ( 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 能。 (二)法与政策的关系 1、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其政策在国家生活中居重要地位,对国家法律的制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法律)是实现政策的重要形式,对党的政策有制约作用。因此两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4 2、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 1)、党的建设指导法制建设各个环节; ( 2)、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的法的适用给予指导。 3、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法)是实现政策的重要形
6、式,法是(定型化、规范化、条文化)的党的政策。 考点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 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内容和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第三节 法的制定 考点一:法的制定 1、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简称“法律的立、改、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考点二: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中国特
7、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 ),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2、立法的基本原则( 7 点) ( 1)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 2)必须从实际出发; ( 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4)、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5 的经验 ( 5)以(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 6)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考点三:立法的程序 1、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通常分为以下 (四 )个步骤: ( 1)法律议案的提出 ( 2)法律草案的讨论 ( 3)法律的通过 ( 4)
8、法律的公布 考点四:法的渊源 (一)、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制定机关和效力层级的不同),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 8)种: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法的重要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这里指(狭义)的法律,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 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除行政法规外,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
9、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6 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适合本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1)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数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2)地方政府规章是指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指定。
10、7、特别行政区法。特别行政区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8、国际条约 考点五: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相应的(法律部门),又由各法律部门构成一过法律的整体。 2、法律部门划分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和(调整的方法)不同。 3、划分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依据(性质)的不同。 7 第四节 法的实施 考点一:法的实施 1、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 2、法的执行,简称(执法),一般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3、法的适用,简称(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
11、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3、法的遵守,简称(守法),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严格依照法律从事各种事物和活动。 4、(法的执行) 和(法的适用)是实施法律的重要形式。 考点二:法律的效力 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范围和适用的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适用。 (一)对人的效力: 1、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有 (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 )3 种。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人的效力有两个方面。 ( 1)、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对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 2)、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也适用(中国法律)
12、。 (二)时间上的效力:包括法的(生效、失效、溯及力)等问题。 1、法通常是 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8 期。 2、法的失效期一般有三种情况: ( 1)、法本身规定有终止生效的日期。 ( 2)、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就是旧法失效之时。 ( 3)、国家基于某种需要,明文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除的日期。 3、溯及力问题: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空间上的效力 凡是中央机构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特殊规定,一经公布,就在(全中国领域内)发生效力。地方政府机关所指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其(管辖的区域)内发生效
13、 力。 考点三: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 (一)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合法、及时)。 1、(准确)是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2、(合法)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 3、(及时)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要(遵守时限)。 (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9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事实求是、有错必纠。 考点四: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一)什么是法 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权利和义务
14、的)的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是根据法律关系规定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结构由(主体、客体、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包括(自然人、社会组织、国家)。 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 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1、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15、、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为(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包括(事件、行为)。 10 (五)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违法构成要件: ( 1)、违法的(客体)是违法行为(所损害、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 2)、违法的(客观要件)是(构成违法行为的必须外部条件)包括(违法的行为、违法的结果、违法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 ( 3)、违法的(主体)是实 施违法行为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 4)、违法的(主观要件)是违法行为人(故意、过失)的(心里状态) 2、根据违法的(性质及其危害),违法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违法必然产生(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3、法律制裁包括(形式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 1)、刑事制裁,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施刑罚, ( 2)、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法律的当事人)实施的惩罚措施。 ( 3)、行政制裁,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 (行政法律规范的人)进行的制裁。 ( 4)、违宪制裁,是指依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实施的强制制裁。行使违宪制裁的是(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 (六)、法律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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