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终奖”发放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探讨(三江学院商学院,江苏南京 210012) 摘要为了激励员工,单位一般都会在年末发放年终奖,但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如果年终奖发放不当,可能不但无法起到预期的激励作用,甚至还会产生负效应。文章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结合案例分析了年终奖发放不当造成的负效应,并从员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提出了年终奖的税收筹划思路。 关键词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6126 年终奖是年末永远的话题,对一部分人来说,年终奖占年收入的比例较大,尤其是一些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看着几位数的年终奖心情自然欢喜,但高额的个
2、人所得税也让部分人的心里有些不是滋味,特别是业绩明明比别人好,名义上的年终奖也要高,但实际拿到的年终奖反而比别人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年终奖的激励作用,甚至产生消极影响。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如何合理发放年终奖,避免员工承担不必要的税负,使年终奖真正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也是领导和会计人员应该考虑的问题。 1“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取得的年终奖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年终奖,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根据“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年
3、终奖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目前为 3500 元) ,应将“年终奖”扣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方法确定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年终奖,按以上所述方法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为: (1)雇员当月工资薪金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的: 应纳税额=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员当月工资薪金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的: 应纳税额=(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 1王琳和张宏都为甲公司销售人员,王琳 2014 年 12 月取得应税工资收入
4、 5000 元,另发放年终奖金 48000 元;张宏 2014 年取得应税工资收入 3000 元,另发放年终奖 24500 元。计算王琳和张宏 2014 年 12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1)王琳 2014 年 12 月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应纳税额=(5000-3500)3%=45(元) ;4800012=4000 元,年终奖适用税率为 10%,速算扣除数为 105,年终奖应纳税额=4800010%-105=4695(元) ;王琳 2014 年 12 月应纳税额=45+4695=4740(元) 。 (2)张宏 2014 年 12 月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小于 3500 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
5、税;24500-(3500-3000)12=2000(元) ,适用 10%的税率和 105 的速算扣除数,年终奖应纳税额=24500-(3500-3000)10%-105=2295(元) ;张宏 2014 年 12 月应纳税额=2295 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位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 2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年终奖”在员工激励方面可能会带来负效应 21 问题的提出:高校超课时费的发放 笔者在高校工作,一般高校有年最低课时的要求,超过最低课时的,按每节课一定课时费计算超课时费,一般是一个学年计算一次。假设某高校一位教授的月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 8000 元
6、,计算出超课时费为12000 元,同时学校准备发放年终奖 3000 元,目前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超课时费随 12 月工资一起发放,年终奖单独发放; 方案二:超课时费平均到三个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年终奖单独发放;方案三:超课时费作为年终奖发放。 从教师税收负担的角度,应如何发放年终奖最好呢? (1)方案一超课时费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果没有超课时费,当月应纳税额=(8000-3500)10%-105=345 元;如果超课时费和当月工资一起发放,当月应纳税额=(20000-3500)25%-1005=3120 元;导致多缴纳个人所得税=3120-345=2775 元,为超课时费承担税额。 (2
7、)方案二超课时费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应纳税所得额=8000-3500=4500 元,正好在税率为 10%对应区间的最大值,如果每个月应纳税所得额再增加,增加部分的税率就需要按20%的税率计税,超课时费分三个月平均发放,每个月发放 4000 元,在税率为 20%的区间内,所以超课时费应纳税额=1200020%=2400 元,比方案一少纳税 375 元。 (3)方案三超课时费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果将超课时费作为年终奖发放,年终奖共发放 12000+3000=15000元,由于 1500012=1250 元,则适用税率为 3%,超课时费应纳税额=120003%=360 元,比方案二少交税 2040
8、 元,比方案一少交税 2415 元,几乎接近年终奖 3000 元。 年终奖原本和一年的业绩有关,国税发20059 号对年终奖的特殊规定,就是为了避免年终奖和当月工资合并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所导致的税收负担过重现象。但目前有部分高校是将超课时分几个月随工资平均发放,加重了税收负担,使得本就不多的超课时费又部分缩水。在年终奖较少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超课时费作为年终奖发放,但年终奖的发放金额不要超过临界点 18000 元,超过 18000 元的部分可以平均到几个月随工资发放。 22“年终奖”的计税方法会导致年终奖的“多给少得” 目前年终奖的计税方法导致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一旦超过临近点,年终
9、奖就需要全额按照更高一档的税率计税,近似于全额累进(因为速算扣除数会增加,但增加的金额远远不足以抵消因税率的提高而增加的税额) ,导致多拿 1 元年终奖,可能会多交数千元甚至数万元的税。经计算,发 18001 元比 18000 元多纳税 11541 元;发 54001 元比 54000 元多纳税 49502 元;发 108001 元比 108000 元多纳税 495025 元;发 420001元比 420000 元多纳税 192503 元;发 660001 元比 660000 元多纳税3025035 元;发 960001 元比 960000 元多纳税 8800045 元。所以有人说:“宁愿少拿
10、一千,不愿多拿一元。 ” 例 2高萌和李晓都为某公司的销售人员,2014 年 12 月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都为 5000 元,根据当年业绩考核情况,高萌应发年终奖54000 元,李晓应发年终奖 60000 元。 两人的工资没有区别,应纳税额和实发工资都一样。工资应纳税额=(5000-3500)25%=45 元,实发工资为 5000-45=4955 元(不考虑其他影响) 。但年终奖应纳税额会有很大差异。 高萌的年终奖:5400012=4500 元,适用 10%的税率和 105 的速算扣除数,年终奖应纳税额=5400010%-105=5295 元,高萌税后实得年终奖=54000-5295=487
11、05 元。 李晓的年终奖:6000012=5000 元,适用 20%的税率和 555 的速算扣除数,年终奖应纳税额=6000020%-555=11445 元,李晓税后实得年终奖=60000-11445=48555 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虽然李晓的业绩较好,名义年终奖比高萌高出 6000 元,但扣除所得税后,实际拿到的反而少了 150 元,实发年终奖无法反映员工业绩的好坏,不但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还会打击员工的积极性。所以作为领导和会计人员,应合理安排年终奖的发放时间,使员工尽可能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税负,使年终奖起到预期的激励作用。 3“年终奖”税收筹划案例 年终奖的税收筹划思路,主要是依据
12、年终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的规定,利用临界点,寻找工资、奖金增减变化平衡点,合理确定年终奖发放数额,把年终奖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以年终奖的形式单独发放,另一部分以月奖、季度奖、半年奖等形式并入工资发放。 例 3张琳为甲公司销售经理,其年收入由两部分构成,月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 10000 元,根据部门业绩情况确定奖金的多少。2014 年,根据考核结果,张琳的全年奖金为 120000 元。张琳的奖金应该如何发放呢?目前,有很多单位主要采用年末全部作为年终奖发放、在次年的前几个月平均发放或者按季度考核,作为季度奖发放等形式。假设目前甲公司准备在下列两种方案中进行选择: 方案一:2015 年
13、 1 月,120000 元全部作为年终奖发放。 此方案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12000012=10000 元,适用税率 25%,速算扣除数 1005,年终奖应纳税额=12000025%-1005=28995 元;2015 年 12 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10000-3500)20%-55512=8940 元;2015 年全年合计应纳税额=28995+8940=37935 元。 方案二:将 2014 年的年终奖在 2015 年的 12 个月随工资平均发放,即每个月随工资发放 10000 元年终奖,每个月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20000 元。 (如果按季度发放或分几个月平均发放,应纳税额会更
14、大,为了简化计算,设计为平均 12 个月发放。 ) 2015 年全年合计应纳税额=(20000-3500)25%-100512=37440元。 由于张琳的工资比较高,税率已达到了 20%,所以简单地将年终奖平均到每个月发放,对应纳税额的影响不会很大,从计算结果也可以看出,方案二的应纳税额合计比方案一仅少了 495 元(37935-37440 元) ,而且方案一在 2015 年 1 月就拿到了所有的年终奖,用年终奖进行投资,取得的收益应该会大于 495 元,所以上述两种方案都不是最好方案,应重新设计年终奖的发放方法。120000 元到底应如何发放,才能使所交的个人所得税最少,又不违反税法的规定呢
15、?由于年终奖超过临界点,税率就提高一档,所以,年终奖的发放金额应找临界点,超过临界点的分到各月或作为季度奖发放,两者如何划分,还要看目前工资适用的税率高低。需要说明的是,在下述方案中,也可以将作为年终奖发放的金额扣除后金额平均到每月发放,不影响应纳税额,但为了达到节税又能尽早发放的目的,所以做了下述安排。 新设计方案一:12000012=10000 元,适用税率 25%,速算扣除数1005,比 25%低一档的税率为 20%,对应的临界点为 9000 元,900012=108000 元,此时适用税率为 20%,速算扣除数为 555,需要平均到每月发放的年终奖还有 120000-108000=12
16、000 元。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10000-3500=6500 元,对应的税率为 20%,该税率对应的区间为(4500,9000,9000-6500=2500 元,为了保证税率不再提高,平均到每月发放的年终奖不应超过 2500 元,12000=25004+2000。所以设计方案为:108000 元作为年终奖单独发放,2015 年 14 月每月年终奖 2500 元随工资一起发放,5 月 2000 元年终奖随工资一起发放。 年终奖应纳税额=10800020%-555=21045 元;全年工资应纳税额=(12500-3500)20%-5554+(12000-3500)20%-555+(10000-3
17、500)20%-5557=11340 元; 2015 年全年合计应纳税额=21045+11340=32385 元。通过重新安排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应纳税额比原方案一少了 5550 元,比原方案二少了 5055 元。 新设计方案二:虽然上述方案的税负已经大大降低,但考虑到比 20%低一档的税率是 10%,中间的差距为 10%,所以可以进一步考虑,年终奖是否可以再多向每个月平均一点。税率为 10%时的临界点为 4500 元,450012=54000 元,此时适用税率为 10%,速算扣除数为 105。如果按54000 元发放年终奖,需要平均到每月或作为季度奖发放的年终奖还有120000-54000=6
18、6000 元。此时每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10000-3500=6500元,对应的税率为 20%,9000-6500=2500 元,如果每月随工资发放 2500元,可再发放 250012=30000 元,还剩余 36000 元,更高一档税率对应的区间为(9000,35000,35000-9000=26000 元,所以 26000 元可以在1 月作为季度奖发放,剩下的 10000 元在 4 月作为季度奖发放。所以设计方案为:54000 元作为年终奖单独发放,2015 年 1 月发放季度奖 26000元,4 月发放季度奖 10000 元(季度奖和本月工资合并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每月随工资发放
19、 2500 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5400010%-105=5295 元;1 月应税工资、薪金所得=10000+2500+26000=38500 元,4 月应税工资、薪金所得=10000+2500+10000=22500 元,其他月份应税工资、薪金所得=10000+2500=12500 元,全年工资应纳税额=(38500-3500)25%-1005+(22500-3500)25%-1005+(12500-3500)20%-55510=7745+3745+12450=23940 元;则全年合计应纳税额=5295+23940=29235 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新设计方案二交的税最少,比新设计方案一又少交税 3150 元。 4“年终奖”税收筹划思路总结 在工资薪金和奖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把工资薪金和奖金进行合理分配,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如果年工资、奖金总额相对固定,且工资和奖金的分配不受限制,则仅从员工个人所得税负担考虑,可以按表 2进行工资和年终奖的分配: 如果工资相对固定,但年终奖需年终考核后才能确定的,也可以参照上表确定年终奖的发放金额,剩余的平均到下年每月发放,或参照案例思路,部分平均到每月发放,部分作为季度奖等奖金发放。 参考文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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