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我国农地制度“三权分置”改革发展与创新【摘 要】 本文叙述了建国后我国农地制度经历的三次重大变革,分析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演变过程,提出了目前实施的“三权分置” ,应在明晰土地产权,稳定承包权基础上,重点要放在搞活土地经营权,在推进新型城?化过程中,既不要强迫农民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又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工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 农地制度 两权统一 三权分置 中共中央在 2016 年 8 月底召开的第 27 次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指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是继家庭承包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大制度创
2、新” 。它对于实现农业现代化,进而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由来和演变 农民问题的实质是土地问题。在民主革命阶段,只要建立了革命政权的地方,便会立即进行土地改革,以此动员广大农民投身到革命队伍,取得了民主革命的伟大胜利。建国以后农地制度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是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土地改革的任务就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贫雇农民,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这时的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统一的,生产力得到解放,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19522年我国主要农产品产量就达到或超过战前水平
3、。 第二次重大变革是土地改革后,接着实行的农业合作化,土地改革的完成,形成了以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为主体的农业生产关系,农业生产虽然迅速恢复,但要进一步发展生产,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就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土地改革后的小农经济,存在缺资金、缺生产资料,不少农户还缺少劳动力,这一矛盾在客观上形成了全党对改造小农经济必要性的共识。1962 年 9 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提出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成为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得到固化的传统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这一体制明确了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是集体经济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明确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各自的职权
4、范围,修正草案规定:除了不宜于生产队经营的山林、企业、大中型农机具等仍属公社和大队经营管理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草原、劳动力、小型农机具和牲畜,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公社和大队不能平调,生产队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是高度统一于生产队的。 “一大二公”的体制对农村生产力造成严重的破坏,从 1958 年开始的第二个五年计划受挫并被迫中断,并由 1960 年下半年实行 3 年调整。 土地制度第三次重大变革是改革开放后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受各种自然条件的影响,农业生产时间与劳动时间的不一致,农业家庭经营和分散劳动更
5、能适合于农业生产的这一特点,大量的事实证明:家庭承包经营的增产效果更加明显,农民的收入也大幅增加,党中央从实际3出发,审时度势,于 1983 年 12 月通过了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决议,肯定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的实践和新发展,使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地位得到确立,当时家庭承包经营的形式尽管多种多样,但最受广大群众认可的是一种叫“大包干”的形式,形象的说法是“完成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种分配形式最能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开创了传统的“两权(所有权、经营权)统一”向“两权分离”过度的先河。统计资料显示,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最初 6
6、年,即从 1978 年-1984年,我国主要农产品年均增速,粮食 4.9%、棉花 19.3%、油料 15.1%、肉类 10.3%,水产品 4.8%,农民收入增速大大快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速,城乡居民收入比缩小到 1:1.5,是我国历史上农产品增速最快,城乡居民收入比差距最小的时期。 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探索和重要意义 1、为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探索和土地三个权益主体的出现 实施家庭承包经营的初期,土地承包者一般都由自己耕种,这时承包者和经营者是同一主体,上世纪 90 年代后,大量农民到城市打工,为了不使土地荒芜,一些地方开始由村集体组织将承包地在本村成员中流转,但随着打工农民大量增加,很快就突
7、破了这一规定,引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和社会资本经营土地已势在必行,并引入市场机制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土地流转和优化组合,使土地配置更加合理和有效,为此,许多地方进行了探索,例如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在 1993 年实施“五荒地” (荒山、荒水、荒坡、荒地、荒滩)使用权拍卖,拍卖的五荒地达4到 2 万多亩,占全区五荒地的 60%以上,对村内外区内外的投标者一视同仁,在市场机制面前人人平等,不但拍得近千万资金,还通过拍卖对荒地资源进行高效利用,发展了果树业,使之成为新余的农业支柱产业。苏南和浙江等发达地区,由于农村乡镇工业异军突起,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收益较高的二、三产业,因此农户之间的自发转包已非
8、常活跃,并收取适当的转包费,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户不愿意耕种的土地收回,由村集体组织专业队和种田能手统一经营,或转包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其他工商企业经营。山东省平度县,实行“两田制” ,即将本村的土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 ,责任田一般实行招标承包。也有的地方采取“反租倒包”的形式,即由承包户将自己承包的土地租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然后由村集体承包给本村或外地农户经营。更多的地方是采取了股份合作经营的形式,即承包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原来的承包户有权享受按股分工的收益,有的承包户同时在股份合作社参加劳动,又可以同时享有按劳分配的收益。 以上这些转包的形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9、,就是由土地承包权再派出一个经营权主体,实现土地承包权的流转,这样就由原来土地所有者和承包者两个主体,变成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个主体了,这在上世纪 90 年代就已经普遍出现。 2、土地“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 为了适应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新形势,在总结农民土地流转的经验基础上,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并于 2003 年 3月开始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高度明确了我国农村土地实行以家5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明确规定土地发包方(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了适应农民外出打工需要,必须将承包的土地流转出去的新情况,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五节专门规范土地
10、承包权的流转,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并相应规定了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和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这样就从法律形式上出现了三个权益主体,除原有的所有权和承包权外,通过承包权的流转,出现经营权主体。 如果说大量农民工外出打工是土地流转的动因,那么土地流转的效应就是实行土地规模经营,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找到了突破口,也为我国促进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创造了前提条件,因为城镇化的人口和工业化的劳动力,基本上来自农村,所以农业现代化既是城镇化、工业化的基础,又是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必然结果。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已有 4
11、.4亿多亩耕地实现了承包权的流转,在这一条件下,建立了 153 万个农业合作社、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达到 42%,经营规模 100 亩以上的家庭农场20.3 万个,这对于实现农业现代化,进而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三、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实施和政策取向 根据中央最近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精神,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完善承包权,搞活土地经营权,实施土地“三权分置”的基本政策,我们认为在今后实施和具体落实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实施“三权分置”要对现行土地相关法律进行修正补充或调整。 6应该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三权的定性,三权的权利和义务,三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现行
12、的土地承包法中,只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和义务,而没有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和义务,现行土地承包法中虽然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但这种土地经营权是承包权的附属性质,并没有相对独立出来,还不是相对独立的土地产权主体,因此应增设土地经营权一节,明确经营权的定性,地位和权利义务。从实践看土地经营使用中一般都会涉及以下几种权利:土地占有权、开发权、收益权、质押权、抵押权、租赁权、继承权。这些权利必须在新的法律中明确界定,对有争议存在经营风险的如抵押质押贷款,可经过试点后再推开。法律要明确三个权益主体对上述权利的边界。 2、明晰土地产权是推行“三权分置”改革的基础。 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是明晰
13、的,根据土地法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包括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所有,存在村与村之间的所有权纠纷是个别情况,通过协商或调整也是不难解决的。存在问题较多的是承包权问题,由于人口变动经过多次调整,仍然存在承包土地面积不实,四至不清问题,这只能通过民主协商,公平公正的工作方法加以解决,要严格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由于明晰产权是实施“三权分置”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在改革方案实施前要做好确权登记与颁证工作,原则上要确权到户到地。在土地承包关系复杂,碎片化严重的地区,经过群众同意,有的地方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即分股不分地的方式,如果实现了经营权流转,承包户可按股分红,这种方式在以往福建省林
14、地改革中是一个成功经验(即所谓“分股不分林”方案) ,解决了7许多分地的矛盾。 3、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改革着力点要搞活土地经营权 众所周知,在商品经济中,只有使用土地,经营土地才能产生土地的超额利润,土地所有权(包括承包权)只是把部分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所以要提高土地生产率,只有通过土地的合理经营才能实现。在未来修改的法律体系中,应该对土地经营权能有足够的界定,土地经营者要有充分自主的经营权,包括上面提到的土地占有权、开发权、收益权,对有争议的抵押、质押权能可经过试点后推广,关键是要细化操作规程,如货款应规定使用方向和落实到具体项目;创新土地流转形式,只要有利于提高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和农
15、产品商品率的形式都应当支持和试点。坚持市场机制公平、公正、公开引入集体经济内外的优秀人才和资金开发土地资源。 4、探索和建立土地承包户有偿退出机制 承包户如何有序退出承包的农村土地,是我们这次“三权分置”改革需要认真探索和研究的重要问题,在总体思路上当然是有偿退出,才能鼓励农民工市民化,不能剥夺农民强迫进城,不依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为前提取得城市户籍。从现有调查情况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转为市民,一般会遇到两个困难:一是就业岗位不稳定;二是没有固定住所,买不起房子,为了破解这两个难题,苏南地区在推行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创造了“两置换”的方法,所谓“两置换” ,就是在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以进城农民
16、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待遇;以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村现有住房置换城镇住房,以实现农民变8市民的身份转变,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两置换”为主要形式,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政策体系。这种形式的有偿退出,在发达地区的农民工实现就地转移方式比较容易推广。 5、要注意土地制度创新中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 对农业土地经营管理制度的设计有两个层次必须结合起来,一个是作为政府层面的宏观管理目标,它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出发,土地是一种稀缺资源,必须坚持土地保护红线,保持和不断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实现主要农产品总产不断增加,特别是粮食安全供给和可持续增长。必须从我国人地关系的特点出发,坚持适度
17、规模经营,才能在提高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和农业商品率三个重要指标中找到平衡点。【参考文献】 1 1962 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农村人民公社 60条. 2 中国统计年鉴1985 年. 3 谢茹:新中国农地制度述略293 页江西人民出版社 1999 年出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5 中国农民报2016 年 3 月 21 日. 6 中国农业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家庭农场报告 7 杨志诚、杨荣俊“两置换”是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有效形式江西省社科院专报 2014 年第 47 期。 9作者介绍:杨志诚(1964) ,男,江西省社科院产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南昌 300077) 项目基金:本文为江西省社科院 2015 年理论创新工程课题“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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