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海关学院重点课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上海海关学院重点课程(下称院重点课程)建设管理工作,努力建成一批高质量的具有代表性的骨干课程,适应海关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学改革的需要,依据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市教委重点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章 建设规划第二条 学院将分期分批、有侧重的实施院重点课程的建设。第三条 教务处根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课程教学现状,与系(部)协商制订院重点课程建设计划;系(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重点课程建设计划。第四条 院重点课程建设计划经院学术委员会有关人员讨论、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院重点课程每一轮次的
2、建设周期为两年,建设计划每两年制订或修订一次。第三章 建设目标与建设内容第六条 重点课程建设目标是:通过建设,进一步深化我院课程师资结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的优化改革,形成一批在学院乃至上海市能达到较高水平的、具有鲜明海关特色的基础、专业课程,以支撑学院高质量的本科教育。第七条 重点课程建设的内容包括:(一)师资结构的合理化和师资水平的提高。通过重点课程建设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科研水平高且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要按一定比例配备辅导教师和实验教师;(二)教学内容改革(包括课程设计与实践教学)。在教学内容上要体现现代社会和技术对该门课程知识结构的要求,并反映该专业方向的学
3、术前沿内容;(三)教学资料建设。课程应有高水平的教学大纲、教材和完备的教学辅助资料,包括授课计划、教案、多媒体课件、习题集、案例库、题库、实验指导书、教学参考书、参考文献目录等;(四)教学方法的改革。注重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为精品课程建设打下基础;(五)考核方法的改革。课程应有习题集(库)、案例集(库)、试题集(库 );提倡用 计算机管理试题库、组卷,实行教考分离;技能和理论应用部分应采用合适的考核形式;注重对学生课程学习的过程考核,以能力为导向,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六)实验、实习条件的建设。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必须加强相应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包括实验室和实习基地
4、建设;(七)先进的课程管理办法。如课程教学效果的评价,资料信息收集,学科教学研究等,应有具体的安排及相应措施,以保证落到实处。(八)网络课程的建设。各申报课程立项后,必须在学院网络教学平台( )上开设 网络课程。申报者需要承诺完成平台“教 师使用帮助” 和“学生使用帮助”的课程学习,并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开放课程建设培训课程。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报院重点课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一定建设基础、学生受益面较广的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特色课程;(二)有与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相适应的完整规范的教学大纲;(三)有一支教学水平较高,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富有敬业精神和创新
5、能力的师资梯队,课程负责人具有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讲师职称三年(含)以上,并承担所申报课程两轮(含)以上教学任务的教师。(四)有一套完整的教材或讲义、教案和教学参考资料,实验课程要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和较高的设备使用率;(五)有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和丰富多样的教学手段;(六)有一套科学的考核指标;(七)教学效果好,教学研究有成果,有充分的依据说明该门课程教学理念先进,具有成为在校内或市内处于先进水平的基础条件;(八)凡已被评为院级、市级重点课程、精品课程的课程,在其有效期内不再被接受院重点课程。第九条 院重点课程采用年度申报立项制。申报程序为:(一)教务处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根据院重点课程建设计
6、划,下发通知提出申报、评审程序与要求;(二)系(部)根据学院重点课程申报的总体要求,组织重点课程的申报工作并遴选重点课程责任教师;(三)课程责任教师负责对本课程状况进行认真分析,明确和制订课程建设年度目标、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及课程教学团队的人员分工等,按要求填写上海海关学院重点课程建设项目书,报所在系(部)。经系(部)审核后,统一送教务处组织评审。第十条 院重点课程的评审立项程序:(一)各系(部)申报课程经教务处复核汇总后,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二)校学术委员会组织有关成员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申报要求的,报主管校长批准实施立项;(三)凡经审核认为需要修改的,由课程责任教师,根据审核意见修改
7、后,通过所在系(部)重新向教务处申报。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重点课程建设专项资金。重点课程建设经费按年度下达,必需按规定用于课程建设上,不得挪为它用。经费具体使用方法,按照财装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重点课程建设的申报、评审、咨询、检查、验收及指导、协调解决课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第十三条 系(部)会同教务处做好本单位院重点课程的遴选与规划,负责重点课程日常管理与协调,了解掌握教学与建设状况,分析本学院重点课程的教学质量和建设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措施或建议。第十四条 院重点课程的建设实行课程责任教师制。学院对院重点课程实行目标管理,分年检查,到期验收。具体如下:(一)中期检查。教务
8、处按年度组织实施对各课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中期检查。凡中期检查结果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课程,由教务处会同所在学院帮助分析查找原因,督促制订改进措施,并用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和所在系(部)。中期检查结果作为学院给予下一年度的经费资助的依据之一。(二)验收评估。院重点课程建设期满,须经验收评估。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根据学院重点课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照各重点课程的建设目标、内容、措施等情况,实施验收、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未达标。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课程优先考虑推荐列入下一轮院重点课程,继续予以重点支持,或列入今后上报上海市级重点建设课程的候选课程。评估结果未达标的课程,应当根据验收组的有
9、关意见,在院、系(部)的帮助下落实整改措施,在一年时限内达标。第十五条 课程建设激励机制(一)学院适时召开全院课程建设工作总结暨表彰会,探讨、交流、总结课程建设的经验及存在问题,表彰在课程建设上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集体。(二)对课程建设中成绩突出的教师,学院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申报项目、业务进修、学术活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或安排。(三)承担院重点课程、市级重点课程建设任务的教师,凡经验收评估定为优秀的课程,学院给予课程负责教师一定物质奖励。(四)重点课程的建设作为学院办学状态和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重点课程建设实效列入有关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和系(部)教学工作评估考核内容之一。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