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梅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 年版)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 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 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
2、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经营行为。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两级发展和改革局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并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市、县(市、区)住建、城市综合管理、公安交警、交通、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协同当地价格主管- 2 -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经营资质】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列入本办法第六条定价范围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提供依法合规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的证明材料,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3、申请核定收费标准。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第六条【定价范围】 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核定收费标准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停车设施的具体情况确定。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二、机场、车站、旅
4、游景点(限于免收门票及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 3 -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四、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第七条【市场调节】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
5、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三、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停车设施经营者接受车位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及其他合法- 4 -单位或组织等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停车秩序管理所收
6、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法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住宅小区内的人防工程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与小区其他停车设施实行相同的收费管理办法。四、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设施经营者可根据建设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其中与住宅小区共用停车设施的,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第八条【定价原则】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改善城市
7、环境,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建设运营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第九条【定价权限】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各县、区- 5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梅州城区范围内,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第二款范围的停车设施,由市发展改革局核定其收费标准;属于第三、第四款范围的停车设施,按其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局或梅江区、梅县区发展改革局核定收费标准。第十条【公共(公益)服务】 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为服务
8、对象提供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第十一条【定价行为】 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第十二条【差别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可按不同区域、不同类
9、别、不同时段、路内路外等情况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具体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城乡规划等- 6 -部门确定。第 十 三 条 【计 费 办 法 】 机 动 车 停 放 服 务 收 费 按 不 同 车 型计 费 ,具 体 计 费 办 法 由 市 、县 (市 、区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车型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 2 吨以下(含 2 吨)或载客20 座以下(含 20 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 2 吨以上至10 吨(含 10 吨)或载客 20 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 10 吨以上的各种货车。二
10、、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一)实行按天计费的,白天时段为 8:00(含)至 18:00(含),夜间时段为 18:00 至次日 8:00。不同时 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两个时段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二)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的,计费时间以 24 小时为一个周期,超过一个周期后重新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必须向车辆停放者出具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车辆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记录凭证或电子记录,车辆驶离停车场时根据书面凭证或电子记录计算车辆停放服务费。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等经营方的原因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收费标准按
11、最低档次标准执行。- 7 -第十四条【减免政策】 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以下减免政策: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一)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 30 分钟的,有条件的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具体延长时限由核定收费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二)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二、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三、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12、,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四、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按指定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第三章 停车收费行为监管第十五条【明码标价】 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 8 -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应当
13、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交纳停放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第十六条【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实施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七条【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可结合实际通过制定或指导交易双方制定行为规则、发布价格行为规范或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第十八条【协同监管】市、
14、县(市、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提升停车信息化管理和停车装备制造水平,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促进停车产业健- 9 -康发展。各级规划、住建、城管、公安交警、交通、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监管网络,全面提升监管工作实效。一、市、县(市、区)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对
15、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二、市、县(区)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按规定及时在当地政府信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建立健全“黑名 单” 制度, 对违法违规等严 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三、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费单位要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由停车设施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四、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将收费管理系统与公安交警部门- 10 -对接,并按照相应数据标准推送数据,共同推动城市停车诱导系统及智慧城市建设。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