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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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庆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与管理,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无障碍信息交流及无障碍社区服务。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能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

2、进行的建设与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本规定所称无障碍信息交流,是指通过使用盲文、语音、文字提示、手语、视频、网络以及其他辅助设备、技术,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无障碍的获得书面和语音信息,进行交流。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2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

3、工作,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五条(部门职责)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工程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政策、标准。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桥梁、城市广场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统一监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居住建筑内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无障碍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经济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引领社会信息化无障碍发展,推进信息化无障碍技术应用与示范,指导、监督信息服务无障碍平台建设,促进信息无障碍服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电视台开办手语新闻或者残疾人专题栏目、电视节目加配字幕、广播电视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新闻媒体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指导、监督供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使用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3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开展无

5、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和监督;负责残疾人、老年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教育、旅游、通信、商务、体育、民政、邮政、科技、金融保险等行政主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及奖励)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课题研究,进行无障碍产品的开发和应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七条(总体要求)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

6、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的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范及标准要求。乡村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第八条(“三同步 ”)建 设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 规划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并与建设工程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应纳入预算。第九条(规划、设计、施工及监理要求)规划设计方案未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4部门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以下建设工程在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必须含有无障碍设施设计专篇:(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7、(二)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旅游等公共场所;(三)金融、邮政、电信等营业场所;(四)大型商场、餐饮、住宿等商业服务场所;(五)其他与残疾人、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机构及场所。对无障碍设施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审查单位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及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监理。第十条(竣工验收和备案)受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对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分项验收,并将含有分项验收意见的工程竣工报

8、告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以及一二级视力残疾人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应设立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并设置显著标识,向肢体和一二级视力残疾人免费提供。公共停车场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停车位数量大于 500 个的停车场,设置 1%-1.2%的无障碍停车位;停车位数量为 301 至 500 个的停车场,设置 1.2%-1.5%的无障碍停车位;停车位数量为 51 至 300 个的停车场,设置 1.5%-2%的无障碍停 车位;停车位数量不大于 50 个的5停车场,设置不少于 1 个无障碍停车位。第三章 无障碍设施维护

9、和管理第十二条(养护维修及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责任人应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因自然损毁、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任人应及时予以修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城市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同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第十三条(设施改造)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市级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的实施。无

10、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应明确责任单位、资金落实等相关内容。建设工程的责任人应根据改造计划,对建设工程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医疗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商业建筑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范及标准优先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第十四条(日常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市政、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工作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积极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活动,并对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6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人。第十五条(“黑名单”制度)建立无障碍环 境

11、建设与管理的企业“ 黑名 单” 制度, 记录并定期公布无障碍 环境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并将不良信息记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第四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第十六条(信息化建设规划)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积极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获取信息提供便利。第十七条(政府公开信息)政府公开信息应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将相关信息制作成盲文、大字体印刷或者有声读物。第十八条(考试政策)残疾人参加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时,考试组织单位应为其提供便利,并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试卷、大字试卷

12、、电子试卷,必要时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第十九条(影视传媒)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以无障碍模式制作出版的文化产品,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配备字幕;电视台在播出新闻和残疾人专题节目时应逐步加配字幕,且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备手语的新闻节目。第二十条(无障碍网站)市级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老年人组织网站应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残疾人组织网站应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第二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应逐步开设无障碍阅览室,进行图书数字化建设,提供盲文、大字体印刷及7有声读物;小型图书室应逐步配备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阅览的读物、资料。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及窗

13、口服务单位)公共场所和公共服务机构应提供语音、文字、视频提示及手语、盲文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对从业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窗口服务单位(民政、人社、街道、医疗卫生及社区服务机构等)在职能办公室门口相应的位置应有盲文标识牌、触摸式语音播报器或字幕等提示设备;具备社会公共服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应主动向残疾人士提供咨询、导向服务等帮助。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枢纽及旅游景区应设置发布公共信息的装置。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装置、使用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公共汽车停靠站(点)应逐步设置供视力残疾人识别车辆及线路的装置。第二十三条(导盲犬)视力残疾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

14、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应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并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显著标识。第二十四条(紧急呼叫与显示系统)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报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应急疏散、社区公共服务的紧急呼叫与显示系统建设,使其具备文字信息报警、语音呼叫功能。第二十五条(通信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向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文字信息服务和语音信息服务;电信终端设备应采取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及产品。第五章 无障碍社区服务8第二十六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社区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应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对不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范及标准的应进行改造。 第二十七条(应急避难)

15、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应配套无障碍服务功能,不具备无障碍服务功能的应逐步改造完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制定残疾人应急避难预案,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培训。第二十八条(住房无障碍设施改造)需要对住房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在不影响安全和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房屋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单位应为其改造提供便利。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对进行住房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应予以适当资助。第二十九条(选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等单位组织选举时,应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并根据需要为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或协助。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违反本规

16、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分项验收的,或者建设的无障碍设施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范及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9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及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

17、,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及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监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 50 万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共交通工具)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共交通工具所有权人、管理人、工作人员具备条件又拒不采取无障碍设施措施的

18、,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影视传媒和公共图书馆)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电视节目未加配字幕或者手语翻译、公共图书馆未设立无障碍阅览室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维护和占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障碍设施的责任人未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和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10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标志,并

19、影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同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无障碍停车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共停车场未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或设置不规范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停车场责任人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非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导盲犬)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违反导盲犬使用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未按规定使用导盲犬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追究)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其他)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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