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学院推荐免试研究生综合评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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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学院推荐免试研究生综合评分细则一、综合评分综合评分实行百分制,由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两部分组成。综合评分=学习成绩分 +综合素质分二、学习成绩评分学习成绩分 =(必修课平均成绩+ 规定专业选修课平均成绩) 90%必修课平均成绩指必修课的加权平均成绩,其计算方式是:必修课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总学分;规定专业选修课成绩指每个专业自选 10 个学分的专业选修课的加权平均成绩,其计算方式是:规定专业选修课平均成绩 (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课程总学分*0.02 ;三、综合素质评分综合素质分=科研成果分+学习竞赛分+社会工作分(一)科研成果(上限 5 分)论文、科研成果和文章必须是第一作者

2、或第二作者(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同时必须提供论文原件,刊物级别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同一成果获不同奖项只计最高分,不同成果可累计,同时必须提供证书原件。A、论文发表加分1、推免研究生申报的所有论文成果,均应发表在公开、正式出版的刊物,各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作申报依据。2、推免研究生申报的所有论文成果,均应是第一作者。有单位署名者,必须要有武汉大学,但排名不限。3、推免研究生申报的所有论文成果,均需通过历史学院各教研室学生学术论文审核小组的审核、评分,并由审核小组给出书面确认材料后,方可作为计分依据。4、学生学术论文审核小组由历史学院各教研室根据学生论文的内容,指定3-5 位教师(包含班主

3、任教师)组成。审核小组应客观公正地对学生相关论文进行真伪、质量审核,并确定计分分值。5、具体计分条件如下:在 CSSCI 目录中的历史学专业杂志,考古学专业杂志(不适用于世界史专业) ,以及部属综合性高等院校人文社科类学报上发表史学论文一篇,最高计5 分。具体杂志依照论文发表当年的 CSSCI 目录确定。在未进入 CSSCI 目录的历史学专业杂志,考古学专业杂志(不适用于世界史专业)上发表史学论文一篇,最高计 3 分。在古今 、 珞珈人文 , 中国文物报 (不适用于世界史专业) (1500字以上)等发表的史学论文一篇,最高计 1 分。在其他省级以上学术杂志上发表史学论文(3000 字以上)一篇

4、,最高计0.7 分。公开发表非专业学术文章每篇计 0.07 分,上限 1 分,以此类推,一般新闻报道不计分。跨学科的学术论文,参照本细则并结合相关学科要求进行审核。B、科研立项加分1、国家级科研立项,加 3.5 分;省级项目,加 3 分;校级项目,加 2 分;学院及各系所项目,加 1.5 分。项目由单人完成的,项目负责人获得全部加分;项目组由两人组成的,项目负责人获得本项目 60%的加分,成员获得本项目 40%的加分;项目组由三人及以上组成的,项目负责人获得本项目 50%的加分,其余 50%的加分由项目其他成员均分。所获加分分解出现小数的,小数点后保留三位。2、所有立项项目结项并获得同级别奖项

5、的,一等奖按照本项目加分1.5 加分,二等奖按照本项目加分1.2 加分,三等奖按照本项目加分 1.1 加分;其他奖项加分由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在校级项目未结题的情况下再次申请另一校级项目的,只有第一次立项可加分。C、科研获奖加分获得全国史学新秀奖一等奖加 5 分;二等奖加 4 分;三等奖加 3.5 分。(二)学习竞赛(上限 2 分)1、获全国学习竞赛一等奖(2 分) ;2、获省级学习竞赛一等奖(1.5 分);全国学习竞赛二等奖( 1.5 分)、三等奖(1 分);3、获校学习竞赛一等奖(1 分),省级学习竞赛二等奖( 1 分)、三等奖(0.7 分);获省级暑期社会实践优秀成果奖队长(1

6、.5 分)、队员(1 分);校暑期社会实践成果一等奖队长(1 分)、成员( 0.7 分);4、获校学习竞赛二等奖(0.7 分)、三等奖(0.5 分);校暑期社会实践成果二等奖队长(0.7 分)队员(0.5 分)、三等奖队长(0.5 分)队员(0.3 分);校寒假社会实践优秀成果(不区分队长队员)一等奖(0.7 分)、二等奖(0.5分)、三等奖(0.3 分);5、获校外省级以上团体奖励排名前三名者(一等奖 1.5 分,二等奖 0.7 分,三等奖 0.5 分);6、获奖者必须提供证书原件;社会实践成果必须是第一作者;同一成果只计最高分,不同成果可累加。(三)社会工作(上限 3 分)1、校团委直管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3 分);2、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部长、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生党支部书记(2.5 分);3、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副部长,院团委、学生会部长,班长、团支书、学生党支部其他委员(1.5 分);4、院学生会副部长、班委(1 分);5、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0.5 分);6、担任学生干部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按以上规定计分;担任学生干部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不得加分;担任学生干部不满一届任期三分之二的不予加分;各职务分不累加,只计最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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