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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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佛山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我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广东省食安办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是指由地方政府、村(居)委会、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村民(居民)个人等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含)的群体性聚餐活动。第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非经营性场

2、所集体聚餐活动,以及承办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对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将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为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第五条 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政府统筹管理、谁举办谁负责、监管部门指导服务的原则。第六条 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承办的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举办者与承办者之间可通过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方式,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自食品安全责任。第七条 鼓励和引导举办者选择食品安全等级较高并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

3、件的餐饮服务单位承办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第八条 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管理坚持属地管理、部门指导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专业指导、督促规范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一)各区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管理,在各村居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制度,聘请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负责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工作机制和年度表彰激励机制,吸纳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规范、指导和督促各镇(街道)开展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各镇(街道) 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 区内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负责对本辖区内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造册、备案;定期组织专业加工服务者参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参加培训情况登记在册和发放培训证明。负责组织或协同食品安全协管员对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现场指导工作;督促举办者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和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及时

5、报告和协助处置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突发事故。3 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举办的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的日常管理;各村(居)委员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人员负责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信息收集和上报、协助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对在辖区内举办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检查和指导工作;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将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自治管理范围。第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物中毒事故的人员救治,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对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疾

6、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物中毒事故进行卫生处理,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第三章 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第十条 举办者选择的集体聚餐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位于粉 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外。(二)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妨碍公众通行。(三)食品加工场所应布局合理,相对封闭,有防尘措施。按照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食品及原料存放、清洗、粗加工、烹饪加工、备餐、食品储存、餐具清洗消毒等区域,烹饪加工和备餐应避免设在露天场所

7、。(四)食品加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第十一条 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和就餐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食品加工操作场所严禁摆放农药、毒鼠药、化肥和桐油、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质。集体聚餐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及承办者应清理好现场,保持场地卫生清洁。第十二条 用于食品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使用前清洗消毒,用后清洗,保持清洁。第十三条 使用的餐饮具应在使用前应清洗消毒并定位存放,保持洁净;购置、使用集

8、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第十四条 举办地点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地点邻近正在流行传染病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活动。第十五条 鼓励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在祠堂、集体文化活动室等相对固定且整洁卫生的操办场所举办,推动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经营,并持续改善经营环境和条件。举办者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具有室内厨房的聚餐场所。不具备室内厨房条件的,须选择地势较高的水泥硬化地面搭建简易厨房,不得露天从事食品加工行为。第十六条 鼓励食品行业协会、标协等社会团体联合从事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的单位和个人对没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流动餐厅制定团体标准,引导非经营性场

9、所集体聚餐规范化。第三章 食品采购和贮存要求第十七条 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市场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并索取有效购物凭证,确保产品来源合法可追溯。第十八条 举办者或承办者在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行为:(一)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二)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三)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次加工制作食品;(四)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六)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使用病死、毒死

10、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使用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如织纹螺等);(十二)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第十九条 集体聚餐活动不得出品下列食品:(一)野生菌、四季豆、新鲜黄花菜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二)直接食用的生或半生水产品;(三)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协管员在食谱审查中认为存

11、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的其他食品。第二十条 集体聚餐活动不做或少做烧卤凉菜。尽量避免外购散装熟食(烧卤熟肉制品)。自制烧卤凉菜必须有专门操作区域、专用公用具和容器,并现食现做,尽量当餐用完。第二十一条 配备与加工制作食品及食品原料相适应的食品贮存设备设施。食品及食品原料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及时冷藏。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第四章 食品加工要求第二十二条 参加食品加工制作的从业人员在加工制作前应当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不得加工、使用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所列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二十三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

12、、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进行冲洗。第二十四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第二十五条 食品成品、熟食制作完成后需在2小时内食完,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8 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第二十六条 承办者应负责对供餐的每种食品在冷藏条件下留样48小时以上,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并加贴标识,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信息,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25克。第五章 食品加工服务者要求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

13、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加工服务者包括乡村厨师和帮厨人员。第二十八条 实行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加工服务者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加工服务者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二十九条 食品加工服务者应参加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第三十条 食品加工服务者个人卫生要求:(一)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净手部并佩戴食品处理用橡胶手套或一次性塑料手套;(二)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工作时,应穿戴整

14、洁的工作衣帽,不得披散头发,佩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三)佩戴口罩,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四)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吐痰;(五)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制作人员,应符合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第六章 承办者要求第三十一条 集体聚餐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向举办者出示食品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和培训证明;由餐饮服务单位承办的,应同时向举办者出示承办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安全等级证明、食品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等;(二)与举办者签订佛山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三)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协助举办者选择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采购符合要求的食品及原料;(四)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督促食品加工服务者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抓好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不得使用亚硝酸盐、硼砂等非食用物质;(五)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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