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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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GB13223 1996 代替 GB13223 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原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 91)是 1992 年 8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较新标准,因此,本标准考虑到了与 GB13223 91 的衔接:本标准划分的 、 两个时段各包括的火电厂分别与 GB13223 91 中的 “ 现有火电厂 ” 和 “ 新扩改火电 厂 ” 相一致,技术内容也基本一致。本标准修订的重点是制定 时

2、段的各类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根据我国大气二氧化硫及酸雨污染日趋加剧、火电厂是排放二氧化硫的重点行业的特点,对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扩、改建火电厂(本标准将其划分为第 时段)实行二氧化硫的全厂排放总量与各烟囱排放浓度双重控制,其他地区的实行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同时,对这一时段火电厂烟尘排放标准的制定考虑到推动四电场高效静电除尘器的应用。另外,根据近几年我国已开始引进锅炉低氮燃烧技术 ,为促进该技术推广发展,及早控制火电行业氮氧化物的排放,本标准首次规定了排放氮氧化物的标准限值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 GB132

3、23 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 GB13223 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废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规定了第 时段火电厂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 65t/h以上除层 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与单台出力在 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

4、本标准的条文。 GB/T16157 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态 指烟气在温度在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中所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均指干烟气标态时的数值。 4 技术内容 4.1 年限划分 本标准将 火电厂按年限划分为以下三个时段: 时段 1992 年 8 月 1 日之前建成投产或初步设计已通过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 时段 1992 年 8 月 1 日起至 199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包括 1992 年 8 月 1 日之前环境影响报告

5、书通过审查批准、初步设计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 时段 1997 年 1 月 1 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 4.2 烟尘排放标准 4.2.1 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是以除尘器出口过量空气系数 a 为 1.7(第 、 时段) 或 1.4(第 时段)时的固态排渣煤粉炉为基础而定。 4.2.2 第 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按表 1 规定执行。 表 1 第 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 mg/m3 分类 燃料收到基灰分 Aar, 烟气林格曼黑度 (级) Aar10 10 20 35 Aar40 电除尘器 ( 1) 200

6、 300 500 600 700 800 1000 1 其它除尘器 ( 2) 800 1200 1700 2100 2400 2800 3300 1 注:( 1)也适用于袋式除尘器 ( 2)其它除尘器包括文丘里、斜棒栅、泡沫、水膜、多管、大旋风等除尘器。 4.2.3 第 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按表 2 规定执行。 表 2 第 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 mg/m3 分类 燃料收到基灰分 Aar, 烟气林格曼黑度 (级) Aar10 10 20 35 Aar40 670t/h及以上、或在县及县以上城镇规划区内的火电厂锅炉 150 200 300 350

7、 400 450 600 1 670t/h以下且在县规划区以外地区的火电厂锅炉 500 700 1000 1300 1500 1700 2000 1 4.2.4 第 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按表 3 规定执行。 表 3 第 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 分类 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在县及县以上城镇规划区内的火电厂锅炉 200 在县规划区以外地区的火电厂锅炉 500 第 时段的在县及县以上城镇规划区内、 1997 年 1月 1 日后还有 10 年及以上剩余寿命的火电厂锅炉 600 注( 1)剩余寿命设计寿命累计运行时间 5. 液态排渣煤粉炉、旋风炉、流化床锅炉执行表 1 至表

8、 3 时,要先将相应的标准值乘以表4 中的炉型折算系数 K,再作为该种炉型锅炉的烟尘浓度的标准值。 4.炉型折算系数 炉型 煤粉炉 旋风炉 流化床锅炉 固态排渣 液态排渣 立式 卧式 沸腾炉及低循环倍率 高循环倍率 K 1.0 0.7 0.5 0.3 0.5 1.0 4.2.6 实烟尘排放浓度,应按下式换算为过 量空气系数 为 1.7 或 1.4 时的浓度值: 式中: 实测的除尘器出口过量空气系数; 标准值对应的过量空气系数,对第 、 时段, 1.7; 对第 时段, 1.4; C 烟尘 实测的除尘器出口烟尘浓度, mg/m3; C 烟尘 换算到 为 1.7 或 1.4 时的实测烟尘排放浓度,

9、mg/m3。 4.3 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4.3.1 火电厂全厂 二氧化硫最高矿量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 QSO2全厂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 t/h N全厂烟囱数; i烟囱序号( I=1,2,N) U各烟囟出上风速的平均值, m/s; UI-第 I 座烟囱出口处环境平均风速, m/s; U10-地面 10m 高度处平均风速, m/s。采用电厂所在地最近的气象台、站最近五年观测的距地面 10m 高度处的风速平均值。当 时, ; Hg-全厂烟囱等效单源高度, m; Hsi第 I 座烟囱的几何高度, m; Hei第 I 座烟囱的有效高度, m; H I第 I 座烟囱烟抬升高度, m。 P排放控制系数,

10、按表 5 查取; m地区扩散条件指数,按表 5 查取。 表 5 排放控制系数 地区 P m 时段 时段 时段 城市 8.947 7.460 5.802 1.893 农村 丘陵及其他 ( 1) 13.421 11.936 11.936 1.893 平原 6.186 3.608 3.608 2.075 注:( 1)其他地区指山区、海边及多年平均风速 1.0m/s 的地区。 4.3.2 火电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全厂建设规模计算。所采用烟囱高度以 240m 为极限,由于地形和当地大气扩散条件需要,烟囱的实际建造高度超过 240m 时,仍按 240 计算。 4.3.3 第 时段扩、改建项目新、老机

11、组排放控制系数一律采用第 时段 P 值计算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量。因扩 、改建引起的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超标,应削减,实现全厂排放量达标;当超标量大于扩、改建机组二氧化硫产生量的 90%为最低限。 4.3.4 使用含硫分小于等于 1的煤炭,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超标时,是否在该机组装设烟气脱硫装置,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执行。 4.3.5 第 时段新、扩、改建的火电厂,除执行 4.3.1 条、 4.3.2 条和 4.3.4 条的规定外,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新扩改建项目,各烟囱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还应按表 6 的规定执行。当第 时段扩、改建机组与第 、 时段老机组合用一根烟囱排放

12、时,表 6 中的二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是指扩、改机组的(平均)排放浓度。 表 6 第 时段火电厂各烟囱 SO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燃料收到基硫分() 1.0 1.0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mg/m3) 2100 1200 4.3.6 实测的 SO2排放浓度,应按下式换算到 为 1.4 时的浓度值: 式中 实测的过量空气系数; C SO2 实测的 SO2排放浓度, mg/m3; CSO2换算到 =1.4 时的实测 SO2排放浓度, mg/m3 4.4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4.4.1 第 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 7 规定执行。 表 7 第 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

13、度 ( mg/m3) 锅炉额定蒸发量 ( 1) 煤粉锅炉 液态排渣 固态排渣 1000t/h 1000 650 注:( 1)锅炉额定蒸发量低于 1000t/h 的暂不要求。 4.4.2 氮氧化物浓度换算 4.4.2.1 实测的氮氧化物体积浓度按下式换算到 为 1.4 时的浓度值: 式中 实测的过量空气系数; C NOx实测的氮氧化物体积浓度,或 L/L 。 4.4.2.2 本标准规定的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 NO2计,按下式将体积浓度换算成质量浓度: L/L NO x=2.05mg/m3 NOx 4.5 第 时段新建火电厂厂址规定 第 时段新建火电厂一律不得建在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

14、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在上述地区以外的火电厂,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证实不会对上述地区产生直接影响。 5 监测 5.1 烟气参照 GB/T16157 执行。 5.2 第 时段新、扩、改建的火电厂,应装设烟尘连续装置;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火电厂和其他地区建有烟气脱硫设施的火电厂应装设二氧化硫连续装置; 300MW 以上机组应装设氮氧化物监测装置。第 时段火电厂应逐步实现连续监测。 6 标准实施 6.1 本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 6.2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排放标准。 6.3 火电厂污染物连续监测装置标准和运行规范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污染物连续监测装置经认定合格的,其监测数据为法定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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