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6 - 火力发电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核算与报告指南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纳入福建省用能权交易试点的火力发电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的核算和报告。 二、核算边界 火力发电企业应识别、核算和报告企业法人边界内 所有火力发电机组的综合 能源消费量,同时应避免重复计算或漏算。 火力发电企业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发电生产投入的主要燃料、辅助燃料、 电力、热力消耗量及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电力和热力。其中, 辅助燃料是指用于启动、稳压、脱硝的辅助柴油、天然气等。企业边界内基建和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能源不在核算范围内 。如火力发电企业利用固废、污泥等废弃物进行耦合发电的,处理废弃物
2、消耗的能源以及废弃物的消耗量应单独统计,但不包含在核算边界内。 监测、计量无法区分上述综合能源消费量的,一并上报并加以说明。 三、核算方法 火力发电企业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报告期内企业在工业- 27 - 生产活动中各种能源的净消费量,包括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扣除 加工转换产出能源合计 ,均按照机组分别核算上报。对于相同装机容量、压力参数的机组,工业生产能源消费量及加工转换产出能源量可合并填报,并加以说明。按式( 1)计算: =-E E E工 业 生 产 消 费 能 源 加 工 转 换 产 出 能 源 ( 1) 式中, E 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 E 工业生产消费能源 工业生产消费的能
3、源合计(吨标准煤) E 加工转换产出能源 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合计(吨标准煤) (一)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 火力发电企业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包括发电机组的主要燃料、辅助燃料、 电力、热力的能源消费量合计。 按公式 ( 2)计算: i= iiE 工 业 生 产 消 费 能 源 ( ep ) ( 2) 式中, E 工业生产消费能源 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吨标准煤) ei 工业生产消费的第 i种能源消耗实物量(吨,万立方米 1,兆焦,兆瓦时) pi 第 i 种能源的折标系数(吨标准煤 /吨,吨标1 对于燃气发电企业按照能量计量并结算的,可采用天然气热量数据作为消耗量数据,此时应采用燃气热量数据
4、和标准煤低位发热值进行能源消费量计算。 - 28 - 准煤 /万立方米,吨标准煤 /兆焦,吨标准煤 /兆瓦时) i 消耗的能源种类 1.工业生产消费能源实物量数据及来源 用于计算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种类包括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一次能源主要包括煤、柴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主要包括电力、热力。统计核算的 时间区间以自然年为限。 ( 1)燃料消耗实物量 燃料消耗实物量含火力发电企 业发电机组的主要燃料及辅助燃料。燃料消耗实物量应依据测量仪器监测的实际消耗量数据确定,数据可来源于企业能源消费台帐或统计报表,燃煤电厂主要燃料燃煤应选取入炉前皮带秤监测的入炉煤消耗量、辅助燃料柴油应选取柴油流量计或油料库液位
5、计监测的柴油消耗量进行上报;燃气电厂的主要燃料天然气应选取燃气流量计监测的燃气消耗量进行上报。具体测量仪器的配备、管理等应符合 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相关规定。 ( 2)电力消耗实物量 火力发电企业的电力消耗的实物量是指机组的外购电量。对于无法分机 组统计的外购电,用全厂总外购电按机组供电量进行分摊。 - 29 - 机组 外购 电量数据采用火力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结算确认的关口表下网电量的监测值。 ( 3)热力消耗实物量 火力发电企业的热力消耗实物量是指机组的外购热量。对于无法分机组统计的外购热力,用全厂总外购热除以机组台数进行均摊。 机组 外购 热力数据
6、以热力关口表计量的 外购 热力监测值为准。 2.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折标系数及来源 ( 1)燃料消耗量的能源折标系数 对于低位发热值有实测的燃料,折标系数按照公式( 3)计算: 29307iip N C V燃 料 ( 3) 式中, i 燃料能源的种类 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值的具体测量方法和实验室及设备仪器p 燃料 i 第 i 种燃料的折标系数(吨标准煤 /吨,吨标准煤 /万立方米) NCVi 第 i 种燃料能源的年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千焦 /千克,千焦 /标准立方米 ) 29307 标准煤的低位发热值,千焦 /千克 - 30 - 标准应遵循 GB/T 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的相关规定
7、,频率为每天至少一次。燃煤年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值由日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是燃煤日消耗量。 燃油低 位发热值的测量方法和实验室及设备仪器标准应遵循DL/T 567.8-95燃油发热量的测定的相关规定。燃油的低位发热值按每批次测量,或采用与供应商交易结算合同中的年度平均低位发热值。燃油年平均低位发热值由每批次燃油平均低位热值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为每批次燃油消耗量。 天然气低位发热值测量方法和实验室及设备仪器标准应遵循GB/T 11062-1998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的相关规定。天然气的低位发热值企业可以自行测量,也可由燃料供应商提供,每月至少
8、一次。天然气年平均低位发热值由月平均低位热值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为天然气月消耗量。 对于辅助燃料,无法获得低位发热量实测值时,折标系数 p 燃料 i可直接参照附录 A。 ( 2)电力消耗量折标系数 参考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2589-2008),电力折标系数p 电力 以当量值 0.1229 吨标准煤 /兆瓦时计算。 ( 3)热力消耗量折标系数 参考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2589-2008),热力折标系数p 热力 以当量值计算,取折标系数 0.03412 10-3吨标准煤 /兆焦计- 31 - 算。 (二)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合计 对于火力发电企业而言,加 工转换产出的能源包括加工转换
9、产出电力和热力两部分,以标准煤的当量值表示。按公式( 4)计算: =+E E E加 工 转 换 产 出 能 源 加 工 转 换 产 出 电 力 加 工 转 换 产 出 热 力( 4) 其中,加工转换产出电力为机组年供电量乘以电力折标系数,按公式( 5)计算。 pE A D电 电 力加 工 转 换 产 出 电 力 ( 5) 式中, E 加工转换产出电力 电力加工转换产出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 AD 电 机组年供电量(兆瓦时) p 电力 电力折标系数(吨标准煤 /兆瓦时) 加工转换产出热力用机组 年供热量乘以折标系数计算得出,按公式( 6)计算。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6) 式中, E 加工
10、转换产出热力 热力加工转换产出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 AD 热力 机组年供热量(兆焦) p 热力 热力折标系数(吨标准煤 /兆焦) - 32 - 1. 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数据及来源 火力发电企业的机组年供电量、 供热量数据的计量应符 合 DL/T 904-2015 火力发电厂技术经 济指标计算方法的相关要求。 2. 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折标系数及来源 ( 1)加工转换产出电力能源折标系数 参考综合能 耗计算通则( GBT2589-2008),电力折标系数p 电力 以当量值 0.1229 吨标准煤 /兆瓦时计算 。 ( 2)加工转换产出热力能源折标系数 参考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2589-20
11、08),热力折标系数p 热力 以当量值计算,取折标系数 0.03412 10-3吨标准煤 /兆焦计算 。 (三)其他生产信息 火力发电企业应将报告期内的生产信息进行上报,包括 机组装机容量、机组类型、发电量、供电量、上网电量、供电煤耗 /供电气耗、供热量、供热煤耗 /供热气耗、供热比、负荷率等信息。相关参数的计量应符合 DL/T 904-2015 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的相关要求 四、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 火力发电企业应建立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报告的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核算和报告工作。 - 33 - 建立健全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计量监测
12、方案。 建立健全企业能源消费台账记录。 建立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数据文件保存和归档管理数据。 建立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报告内部审核制度。 五、报告内容和格式规范 火力发电企业应按照附件一的格式对以下内容进行报告: (一)火力发电企业基本信息 火力发电企业基本信息应包括企业 名称、单位性质、报告年度、所属行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填报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 (二)综合能源消费量 火力发电企业应报告在报告期内的全厂的综合能源消费量,并分别报告各机组的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合计。 (三)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数据及来源说明 火力发电企业应报告企业工业生产消费的燃料消耗实物量、电力
13、消耗实物量、热力消耗实物量。数据均需来源于实际 测量仪器监测的数据。 (四)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数据及来源说明 火力发电企业应报告企业加工转换产出的供电量、供热量。数据均需来源于实际 测量 仪器监测的数据。 (五)折标系数数据及来源 - 34 - 火力发电企业应报告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折标系数来源、加工转换产出能源的折标系数来源。对于实测年平均低位发热值的燃料能源应进行说明。 (六)其他生产信息及来源 火力发电企业应将报告年度的生产数据及来源一并上报,包括机组装机容量、机组类型、发电量、供电量、上网电量、供电煤耗、供热量、供热煤耗、供热比、负荷率数据。 (七)计量监测方案实施情况 火力发电企业应将报告年度的能源消费量数据计量设备配备情况、计量设备校验情况、监测频次等计量监测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报告。 附录一:火 力发电企业能源消费量报告格式模板 附录二:火力发电企业计量监测方案格式模板 - 35 - 附录一:火力发电企业能源消费量报告格式模板 火力发电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报告 火力发电企业(盖章): 报告年度: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