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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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案例分析一、隆端古寺案隆端古寺位于扁担山脉的一个隆起的高地上,它构成泰国与柬埔寨之间边界的一部分。根据 1904 年 2 月 13 日暹罗(当时泰国称为暹罗)和法国(当时柬埔寨是法国的保护地)之间的一项条约的规定,双方同意这一点上的边界线,应沿着分水岭线划出。为进行实地划界而设立了一个混合委员会。当时泰国政府委托一个法国调查队绘制该地区的地图 1908 年,地图在巴黎出版,同时也将也图送交泰国政府。在地图上明确标出了隆端古寺位于柬埔寨一边,但泰国政府。未表明任何异议(直到 1935 年以前)。后业,法国政府获悉泰国把其看守人安置在寺内,于 1949 年和 1950 年向泰国政府提出多次抗

2、议照会,终未得到回答。1953 年柬埔寨获得独立后,新政府企图在该地区建立权力机关都没有成功。之后,柬泰双方又经过多次谈判而失败。1959 年 10 月 6 月,柬埔寨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宣告隆端古寺的领土主权属于柬埔寨,泰国应撤退它驻扎在古寺遗址的武装部队。1960 年 5 月 23 日,泰国政府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1961 年 6 月 26 日,国际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驳回了泰国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1962 年 6 月 15 日,法院对案情实质作出了判决。法院以 9 票对 3 票判定隆端古寺是在柬埔寨境内,而泰国有义务撤回驻在该地区的一切军事人员和民事人

3、员。法院还以 7 票对 5 票判明泰国应将其在占领时期从寺内搬走的一切物品归还柬埔寨。本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两方面:(一)涉及国家领土主权问题泰国与柬埔寨之间的争论点,主要是隆端古寺及其周围的土地的主权是属于哪一国。泰国认为法国于 1908 年出版的地图不是混合委员会所制,它有严重错误,如果根据真正的分水岭划出的边界线就应把该寺的地区划在泰国一边。但是,国际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认为真正的问题是,泰柬双方是否已接受了这张地图上指出的边界线。从实际看,泰国接受这张地图和地图上指出的边界线。从实际看,泰国接受这张地图后,当时的暹罗和之后的泰国政府对此并未作过任何反响,未作过任何追究,也未发现因犯过

4、任何错误而可使其“同意”变为无效。它完全有充分机会不同意这种划界,但许多年来都没有这样做,因此,必须认为那已是得到 了默认的,泰国以地图的错误作为申辩的理由是不能接受的。法院的判决确定了柬博寨对隆端古寺的主权。现在,泰国出兵占领隆端古寺地区,这无疑是对柬埔寨国家领土主权的侵犯。(二)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泰国政府给以抗告,就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因为,泰国政府认为,该国虽然曾在 1929 年 9 月 20 日发表了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并在 1940 年 5 月 3 日又发表声明,同时将第一个声明展期 10年,但是,国际法院与过去常设国际法院不同,因此认为由于

5、这个声明不是以“国际法院规约”签署国的身份发表的,所以应随着泰国参加“规约”而自然于 1946 年失效,这个声明也不因参加规约而延期。泰国政府还指出,按照规约第 36 条第 5 款以及国际法院对以色列葡萄牙案的判决精神,它接受强制管辖的声明无效,因而泰国不愿接受国际法院的管理。1961 年 5 月 26 日,国际法院对泰国的抗告作了判决,肯定了国际法院对此的管辖权,因为泰国政府所发表的接受强制管辖声明仍是有效的。理由:1.该案情况与“以葡案”不同。2.虽然 1940 年延期的声明已经失效,但1950 年发表了一个新的、独立的声明,而且已向联合国秘书长履行了延期手续,因此这就表明该声明应当被解释

6、为接受现在的国际法院而不是消亡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与此同时,该声明所引证的 1929 年和 1940 年所接受的条件看,与规约的第 36 条第 2 款相一致,是表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声明。从而,法院于 1961 年 5 月 26 日作出了一项判决,驳回了泰国的抗告,并宣布“没有必要再考虑与司法规定中的协议条款有关的第二次控告” ,为此确定了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法院的判决引起了泰国的强烈不满。但泰国政府根据其对外政策考虑,于 1962 年 7 月 3 日宣布,尽管对案件的结局深为遗憾,然而“作为联合国的会员国,泰国必须履行依联合国宪章所负的义务。泰国将在抗议之下这样做,并保留其固有权利。 ”接着

7、撤出了在这个地区的武装力量。但事情并没有结束,争端不能说已经完全解决。二、荷花号案(法国诉土耳其)1926 年 8 月 2 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公海上的西格里岬以北五、六海里之间的海面上与土耳其船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有 8 名土耳其人死亡。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伊期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随后根据土耳期法律对波兹一库特号的船长和碰撞发生时在荷花号负责值班的官员法国公民德蒙上尉给予逮捕,并以死人罪在土耳其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诉讼。1926 年 9 月 15 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短期监禁(80 天)和一笔为数不多的罚款(22 英磅)。土耳其船长哈森一贝则被判了较重的

8、惩罚。该案判决后,立即引起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因法国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法国公民德蒙上尉,船舶碰撞是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6 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该刑法处理,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1926 年 10 月12 日,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事件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土耳其根据其法律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公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法院于 1927 年 9 月 7 日对本案作出了判决,认为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

9、诉讼并没有违反国际法原则,因而也没有必要考虑金钱赔偿问题。本案是国际法上最有名和最常被引用案例之一,它涉及国际法上的问题有:(一)土耳其有权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管辖权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事件。但是,船旗国的权利不能在其领土之外行使,除非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有此类许可性规则。因此,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的效果及于一般悬挂他国旗帜的船舶,就必然适用在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的领土时适用的同样原则,因而,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行使管辖权。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国的领土上。在本案中,犯罪

10、者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虽然身在法国船上,但所造成的后果则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等于发生在土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二)土耳其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领土主权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十分重要。领土主权的实质是,任何国家未经一国作出明示的许可,是不得在该国领土上地使主权行为。同时,每个国家根据领土主权,有权把发生在国外的行动纳入其本国的立法和法制的范围之内,即一国把管辖权扩大到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而其效果却发生在本国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个国家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了根据国际法必须给予无条件尊重的外国国家的领土主权。因此,这个国家不是在外国领土上行使主权行为,而只是在自己领

11、土上行使管辖权。根据土耳其法黄第 6 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若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应受惩办。所以,法院在承认根据国际法船旗国对于在公海上其船舶内所发生的每件事情都具有排他的管辖权的同时,又承认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基于犯罪行为的效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在一个与土耳其领土相同的地方,在那里适用土耳其刑法是无可争议的。从所谓属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三)本法对海洋法产生影响本案判决后不久,国际上十分重视。1952 年签署了有关对碰撞事件管辖的布鲁塞尔公约和 1958 年的公海

12、公约 。1982 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管辖。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三、北海大陆架案(西德与丹麦、荷兰)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 年 12 月 1 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 1965 年 6 有 9 日签订了德丹条约 。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 25 里至 30 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

13、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 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 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 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 年 2 月 20 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

14、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 年 2 月 20 日,法院以 11 票对 6 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什么原则?(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

15、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 1958 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 6 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 6 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壤的同一个大陆架区域时,不得单独使用一种几何学的方地,若利用等距离法在两个相向的海岸之间划出中间线时,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方法能把这块大陆架公平划分,若把这种方法用在两侧边界时,在某种沿岸地形结构(凹面形海岸线即海岸的一些基

16、点突出)下,该方法同很有可能把边界线推向被认为是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部分的两侧海区。所以,等距离的划界方法并不是必须遵守的,也没有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遵守其它单一的划界方法,所以在划界时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二)公平原则是划分大陆架疆界的原则1958 年大陆架公约第 6 条所指的原则即相邻国家按等距离原则来划界,这个原则不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这是因为(1)批准的国家尚属有限;(2)公约允许对第 6 条保留;(3)除公约外以及在签订该公约以后,没有普遍和实际统一的实践说明了这一原则已取得普遍的承认。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定有义务使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分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疆界。如果不顾现实情况

17、,硬把等距离原则适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了按公平原则划分大陆架的疆界,对大陆架划界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广大沿海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重视。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海洋法公约中确立了根据公平原则来对大陆架的划界,从而成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基本规则。在此,该公约所强调的“公平”二字,它不仅指必须采公平的划界方法,更重要的是要达到公平的结果,这种结果不是意味着有关国家不顾一切情况的平分,而是要维护大陆架同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关系的事实,并使这一事实变成法律事实。由于国际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的依公平原则划界的原则,也就否定了等距离原则作为强制性习惯国际法

18、规则的主张。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西德、丹麦和荷兰三国经过谈判,于 1971 年 1 月28 日,分别签订了西德、丹麦、荷兰三边议定书。根据三边议定书,西德与丹麦、西德与荷兰签订了双边条约,分别调整了彼此在北海的大陆架疆界,从而使西德同丹麦、荷兰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争端获得解决。四、中国民航客机被劫持事件(一)中国民航 296 号客面被劫持事件1983 年 5 月 5 日上午 10 时 49 分,中国民航三叉戟 296 号班机从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前上海。机上共 105 人,其中机组人员 9 名,日本人 3 名。11 时 20 分左右,飞机飞临渤海湾时,以卓长仁、安卫建为首的 6 名武装暴徒突然冲到驾驶

19、舱门口,用枪猛射驾驶舱门锁,踢开舱门后持枪闯入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射击,当即将报务员和领航员打成重伤。紧接着,武装暴徒又用手枪逼迫机长和领航员立即改变航向,向南朝鲜飞去。296 号客机被迫降落在南朝鲜的春川军用直升飞机场。5 月 6 日上午 9 时,除被劫持飞机的暴徒击伤的两名机组人员外,其他 7 名机组人员和 296 号上的全体乘客均被送往汉城市内的谢拉顿饭店。南朝鲜军事当局将 6 名劫持犯拘留,并对事实情况进行调查。之后,南朝鲜军事当局立即把情况向中华人民共国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报告。 我国外交部得到这项通知后,要求南朝鲜当局根据国际航空公约的有关条款,立即把被劫持的飞机连同机上的全体机组人员

20、和全体乘客交还中国民航,将劫持飞机的罪犯交给中国处理。同时,并由中国民航局局长率领工作小组前往南朝鲜进行妥善处理。5 月 6 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也致电南朝鲜当局,对中国民航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表示严重关切,并相信南朝鲜将不遗余力地安全放还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的决议以及南朝鲜参加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 1970 年海牙公约对劫机罪犯予以惩处。经南朝鲜同意,5 月 7 日上午 8 时,中国民航工作组到达南朝鲜处理这一劫机事件。经过双方磋商结果,被劫持飞机上的旅客和机组人员将和中国民航工作组同乘一架波音 707 专机返回中国;被劫持的中国三叉戟

21、客机,一俟技术性问题获得解决就归还给中国;受伤的一名机组人员将继续留在南朝鲜就医,然后回国。但是,双方关于 6 名劫持罪犯的处置问题未取得一致的意见。中国方面指出:按照中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些劫持罪犯理应交还给中国方面处理。南朝鲜方面表示:不能把罪犯交还给中国,并声称南朝鲜主面已决定对他们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的制裁。中国方面对 6 名劫持罪犯尚未被交还中国表示遗憾,并且声明保留就此问题进一步交涉的权利。 5 月 10 日上午,双方就交还被劫持的客机上的乘客、机组人员和客机等问题答署了一份备忘录。在当地时间 15 时 45 分,中国民航工作组同被劫持的中国民航 296 号客机的旅客和机

22、组人员离开汉城回国。下午,他们乘坐的中国民航波音 707 客机安全抵达上海虹桥机场,受到各界代表 200 多人的热烈欢迎。乘 296 客机的 3 名日本籍旅客已从南朝鲜返回日本。5 月 18 日,民航 296 号客机经过必要的技术性准备之后从汉城金浦国际机场起飞(5 月 15 日从春川机场顺利起飞安全降落在汉城金浦机场),于中午 12时半抵达北京,劫机时被暴徒开枪打成重伤在南朝鲜治疗的机组人员也随机返回祖国。中国有关部门指出,5 月 5 日劫持中国民航 296 号客机的 6 名武装暴徒卓长仁、姜洪军、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高东萍(女)等人,不但犯有劫机罪,而且是犯有盗窃枪支弹药、伪造证件、投

23、机诈骗等罪行的刑事犯罪分子,因此,南朝鲜当局应当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立即把他们交还中国进行审判。5 月 24 日,南朝鲜汉城地方检查院宣布,已将劫持中国民航 296 号客机的卓长仁等 6 名暴徒正式逮捕,他们将听候对其劫机罪行的审判。6 月 1 日,该检查院以违反南朝鲜航空安全法 、 移民管制法 、 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 ,对劫持中国民航 296 号客机的卓长仁等罪犯提出起诉。7 月 18 日,南朝鲜汉城刑事地方法院开庭审判以卓长仁为首的劫持中国民航 296 号客机的 6 名罪犯。8 月 18 日,该法院开庭,分别对这 6 名罪犯宣判:判处卓长仁 6 年徒刑,姜洪军和王彦大各 5 年徒

24、刑,安卫建、吴云飞和高东萍各 4 年徒刑。经抗诉和上诉,终审法院维持原判。本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两点:1、空中劫持飞机是一种国际犯罪行为空中劫持飞机的事件不是当代才发生的。世界上发生第一起空中劫机事件是 1933 年在秘鲁发生的。60 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发展,国际航空业务的扩大,空中劫持事件就不断发生,而且危害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命安全及财产的安全。因此,引起了世界各国的特别严重关注。联合国大会呼吁所有国家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在国家管辖的范围内阻止、防范或查禁这类行为;犯有劫机行为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严惩。因而,在联合国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制定了对空中劫持犯罪惩罚的三个国

25、际公约,即 1963 年 9月 14 日在日本东京举行的国际航空法会议,签订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1970 年 12 月 1 日在荷兰的海牙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一项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 ;1971 年 9 月 23 日在加拿大的蒙特尔举行的航空法外交会议,签订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根据这三个公约的规定,凡是从航空器的地勤人员、机组人员为具体飞机作飞行前准备开始,到任何一次着陆以后的 24 小时为止,任何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都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而且是一种国际性犯罪,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2、被劫持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降落地国有权对劫机犯行使

26、管辖权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罪行,必须予以刑事制裁。对劫机犯的制裁,可以由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的降落地国按照其法律必须严惩。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但是,在对卓长仁等劫机犯的处理是不满意的。他们犯罪的情节之严重,手段之卑劣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受到了国际舆论的谴责。南朝鲜当局在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法律制裁太轻,为此,我们表示了严正的抗议。(二)中国民航 2505 号客机被劫持事件1982 年 7 月 25 日上午八时七分,中国民航

27、2505 班机从西安飞往上海。十时许,当飞机飞越无锡上空时,机上五名歹徒孙云平、杨锋、高克利、谢智敏和魏学利突然袭击机组人员,企图逼机组人员改变航向。面对突如其来的袭击,八名机组人员镇定机智,沉着应战,伺机制服歹徒。中午十二时四十五分,这架班机和机上的全部中外旅客、机组人员平安抵达上海虹桥机场,五名劫机歹徒全部被抓获。8 月 19 日,反革命劫机犯孙云平、杨锋、高克利、谢智敏、魏学利,经上海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劫机犯罪案一是发生在我国境内,而且被劫持的飞机是在我国注册,属于我国管辖。其劫机犯孙云平、杨锋等人的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刑事犯罪,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因此,对他们处以极刑,这是完

28、全合法的。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 1987 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用国会的讲坛发表鼓吹“西藏独立” ,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同年 10 月 6 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非,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对于美国国会少数人的恶劣行径,我们对相比表示极大的愤慨。五、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

29、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

30、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 年 2 月 28 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六、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命令案1921 年 11 月 8 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分别规定在法国的被保护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但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是法国国民。但是,以在他(她)年满21 岁以前,其父亲或母亲同他(她)的亲子女关系依其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这两个关于国籍的命令同英国当时的国籍法相抵触。依照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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