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4 附件 2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 II 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二一四年十月 5 目 次1 背景和目的 .62 适用范围 .63 规范性引用文件 .64 术语和定义 .75 总则 .96 环境损害确认 .107 因果关系判定 .128 损害评估方法 .139 鉴定评估报告的编制 .1810 附则 .19附录 A 常用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20附录 B 补偿性恢复方案的确定 .22附录 C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29 6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 II 版)1 背景和目的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 (环发201160 号)和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
2、算推荐方法(第 I 版) 发布以来,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适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需要,针对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 I 版)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借鉴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总结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更名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 II 版) 。2 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
3、环境损害评估适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 。3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方法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法。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7 HJ/T 192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GB/T 21678 渔业污染事故经
4、济损失计算方法NY/T 1263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准则SF/Z JD0601001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NY/T 1669 农业野生植物调查技术规范HY/T 095 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指南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4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4.1 环境损害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导致人体健康、财产价值或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4.2 鉴定评估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
5、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状态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4.3 人身损害指因污染环境行为导致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或精神状态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4.4 财产损害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以及为保护财产免受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4.5 生态环境损害指由于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以及提供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
6、破坏或损伤。 8 4.6 应急处置费用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为减轻或消除对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各级政府与相关单位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所发生的费用。4.7 事务性费用指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发生后,各级政府与相关单位为保护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减轻或消除危害,开展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现场调查、执行监督等相关工作所支出的费用。4.8 生态系统服务指人类或其他生态系统直接或间接地从生态系统获取的收益。生态系统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是生态系统服务的基础。4.9 基线指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受影响区域内人体健康、财产和生态环境
7、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状态。4.10 环境修复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防止污染物扩散迁移、降低环境中污染物浓度,将环境污染导致的人体健康风险或生态风险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而开展的必要的、合理的行动或措施。4.11 生态恢复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将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及其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状态,同时补偿期间损害而采取的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4.12 期间损害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至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状态期间,生态环境因其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改变而导致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丧失或减少,即受损生态环境从损害发生到其恢复至基线状态期间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损失量。4.13 永久性损害
8、指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难以恢复,其向公众或其它生态系统提供服务能 9 力的完全丧失。4.14 可接受风险水平指综合考虑科学、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依据危害性和脆弱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技术手段的可行性分析等确定的人体健康或生态系统的可容忍的风险水平。5 总则5.1 工作原则5.1.1 规范合法原则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或资质,鉴定评估报告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结构及内容要求。5.1.2 科学合理原则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调查监测方案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科学、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保证评估工作
9、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鉴定评估应当根据工作目的按照预先设计的工作方案开展,不得随意偏离或变更。在工作过程中有关数据和资料的搜集、样品的采集与运输、样品的分析检测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并作为鉴定评估的客观依据,不得主观臆测鉴定评估结论。5.1.3 公平客观原则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独立客观地开展鉴定评估,不得受委托方或其他的外界不正当影响。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与环境损害利益相关方等无利害关系。5.2 工作内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污染物属性鉴别、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判定和损害数额量化。5.2.1 人身损害人身损害鉴定评估内容包括因环境污染导致受害人
10、发生疾病、伤残、死亡等健康损害的确认、污染环境行为与人身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和人身损害数额评估三部分内容。5.2.2 财产损害 10 财产损害鉴定评估内容包括因环境污染导致的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以及清除财产污染支出的额外费用等财产损害的确认、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财产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和财产损害数额评估三部分内容。5.2.3 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内容包括生态环境基线的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确认、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恢复目标的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的选择、环境修复或生态恢复方案的筛选、环境修复或生态恢复费用的评估等内容。5.2.
11、4 应急处置费用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内容包括污染清理、污染控制、应急监测、人员转移安置等费用合理性的判别与数额的计算。5.2.5 事务性费用事务性费用鉴定评估内容包括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现场调查、执行监督等费用合理性的判别与数额的计算。5.3 工作范围5.3.1 空间范围综合利用现场调查、环境监测、生物监测、模型预测或遥感分析(例如航拍照片、卫星影像等)等方法初步确定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生态环境损害的可能范围,在此基础上开展环境损害确认和因果关系判定,最终确定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与应急处置费用及其他事务性费用鉴定评估的空间范围。5.3.2 时间范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时间范围因损害类
12、型不同而存在差异。人身损害鉴定评估的时间范围以污染环境行为发生日期为起点,持续至污染环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的可能的最大潜伏期为止。财产损害鉴定评估的时间范围根据损害对象、损害性质和赔偿方式等具体情况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时间范围以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日期为起点,持续到受损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生态环境基线为止。应急处置费用评估的时间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日期为起点,持续到应急处置结束日期为止。 11 6 环境损害确认环境损害确认包括基线的确认以及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及其他事务性费用的确认。6.1 基线确认基线的确定方法如下:a) 利用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
13、生前评估区域的历史数据,数据来源包括常规监测、专项调查、统计报表、学术研究等收集的反映人群健康、财产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等的历史数据;b) 利用未受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影响的相似现场数据,即“对照区域”数据。要求“对照区域”与评估区域的人群特征、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水平等特征具有可比性;c) 利用模型。若上述方法不可行,可考虑构建污染物浓度与人体健康指标、财产损害程度、生物量或生境丰度等损害评价指标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模型来确定基线。6.2 人身损害6.2.1 个体人身损害的确认个体水平的人身损害应排除不可抗力以及受害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其确认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a) 个体死亡的;b) 按照人
14、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明确诊断为伤残的;c) 临床检查可见特异性或严重的非特异性临床症状或体征、生化指标或物理检查结果异常,按照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明确诊断为某种或多种疾病的;d) 虽未确定为死亡、伤残或疾病,为预防人体出现不可逆转的器质性或功能性损伤而必须采取临床治疗或行为干预的。6.2.2 群体人身损害的确认群体水平的人身损害应排除不可抗力以及受害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其确认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a) 流行病学调查表明调查人群与对照人群在疾病频率(如发病率、死亡率等) 、生理生化指标或临床物理检查结果等存在显著性差异;b) 空间分析表明调查人群疾病频率(如疾病、死
15、亡、伤残等)存在显著的空间聚集性。 12 6.3 财产损害财产损害的确认应排除不可抗力造成的财产损毁以及财产所有者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a) 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物理性损坏的;b) 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功能性损坏的;c) 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实际价值减少的;d) 防止财产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进一步损毁而额外支出的费用;e) 造成法律规定的其他损坏情形的。6.4 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的确认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a) 评估区域内环境介质(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等)中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水平或国家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造成的影响在一年内难以恢复;b) 死亡率增加
16、:受影响区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后,与基线状态相比,关键物种死亡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c) 种群数量的减少:受影响区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后,与基线状态相比,关键物种种群密度或生物量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d) 生物物种组成发生变化:受影响区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后,与基线状态相比,动植物物种组成、生物多样性等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e) 身体变形:受影响区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后,与基线状态相比,生物体外部畸形,骨骼变形或内部器官和软组织畸形,组织病理学水平的损害等发生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f)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其他情形。7 因果关系判定污染环境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
17、定包括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和环境污染物从源到受体的暴露路径的建立与验证两部分。7.1 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判定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应符合以下一般原则:a) 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存在时间先后顺序。即环境暴露发生在前,环境损害发生在后;b) 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关联具有合理性。环境暴露导致环境损害的 13 机理可由医学、生物学、毒理学等理论做出合理解释;c) 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关联具有一致性。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关联在不同时间、地点和研究对象中得到重复性验证;d) 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关联具有特异性。环境损害发生在特定的环境暴露条件下,不因其他原因导致
18、。由于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可能存在单因多果、多因多果等复杂因果关系,因此,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关联的特异性不作强制性要求。7.2 暴露路径的建立和验证在掌握污染源排放状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等基础资料的基础上,提出污染来源的假设,通过以下条件或标准建立和验证暴露路径。暴露路径建立和验证的方法如下:a) 存在明确的污染来源和污染排放行为。直接或间接证据表明污染源存在明确的污染排放行为,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视听资料等;b) 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介质中存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且与污染源产生或排放的污染物(或污染物的转化产物)具有一致性;c) 污染物传输路径的合理性。当地气候气象
19、、地形地貌、水文条件等自然环境条件存在污染物从污染源迁移至污染区域的可能,且其传输路径与污染源排放途径相一致;d) 受体(人身、财产或生态环境)暴露的可能性。环境污染物可能经呼吸道、膳食或饮水、皮肤接触等暴露途径进入人体,且空气、生活饮用水、食物中污染物的浓度超过国家或地方相关质量标准限值;或财产所处的环境介质中检测出污染物,且含量明显超出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限值;或环境介质(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中污染物浓度超过相应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基准限值;e) 识别暴露路径的暴露单元,对每一个暴露单元内的污染物浓度、污染物的迁移机制和路线以及该单元的暴露范围进行分析以此确认各个暴露单元是否可以组成完整的暴露路径;或采用定量或半定量方法,如基于同位素的示踪技术、污染扩散模型等,建立并验证污染物从污染源经环境至受体的暴露路径。8 损害评估方法8.1 人身损害